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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市财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市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在5年内每年扩充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贷款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区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三十一)鼓励社会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制定和实施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三十三)积极开展职工持股信托,鼓励企业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后,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

  (三十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解决上市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主业,提高经济效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断增强直接融资能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机制。

  五、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和区县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表彰优秀私营企业活动。把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行定向对口帮扶指导,促其做优做大做强。对重点帮扶的私营企业,可按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三十七)制定和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部门要参照城镇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小城镇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我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三十八)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十九)积极办理土地和产权等相关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因历史原因利用原建筑搞建设或办企业,以及摘“红帽子”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有关产权证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照招、拍、挂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租赁期限内建设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办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兑现减免税费或资金资助等政策。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兑现各项鼓励政策。

  (四十一)积极鼓励各区县发展商品市场和专业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镇建设和集贸市场改造,优先安排市场建设和发展用地,建设商品市场特别是专业市场,以适应市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产品提供销售平台,为市场提高集聚效应。

  (四十二)鼓励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兴业。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以及外省市来津创办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四十三)鼓励社会各界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中小企业。鼓励归侨侨属、港澳同胞眷属、留学归国人员、各类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四)依法治理“三乱”。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重点清理和取消违法或不合理的年审、年检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检测、检查和培训。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凡依法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收费开具的票据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法定票据。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三乱”行为有权抵制和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限期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征求意见。

  (四十五)实行“三步式”执法。对非故意的一般违规者,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和涉法案件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进行执法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出示执法证件与管辖范围不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在企业检查记录上逐一签署姓名、执法证号、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一时难以确认的,要在一定期限内反馈给接受检查的企业。

  (四十六)实行评比和调研审批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对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各类评比和调研活动。除特殊情况外,科级单位不得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需要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的,应当经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时间,一般应限于一个工作日内。评比、调研工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

  (四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政府监察机关要加强效能监察,建立投诉专线与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部门的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和借执法检查之便,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十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其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等职能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投资环境、发展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评议,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综合经济部门或工商分局,并配备懂经济、会管理、善协调的精干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并依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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