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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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