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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
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
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
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设立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
为:
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筹建金融机构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
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提交的金融机构筹建申请在3 个月内予以答复;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一般要求在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
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完成后,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开业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1.开业申请报告; 
2.有效的验资证明和有关资本金或者运转资金及投资者情况的证明材
料。
3.资产负债表;

4.会计报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有关人员情况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
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
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
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5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 
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
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 
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
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
信托投资机构); 
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7.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
限额为500 万元; 
8.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
拥有500 万、200 万和100 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
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
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
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
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
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
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权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
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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