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
额的50%,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性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
赁协议的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工商
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可免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登记单位。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种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
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
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
资供销业”核准。
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
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
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
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
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限制发展的特种行业和项目,控制行业和项目,专营专卖项目,
须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登记。
2.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
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
3.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
资金(本)不得少于30 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10 万元;商业性公
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50 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
得少于10 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1000 万元。国家对
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
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
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但可以企业留利
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4.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
经营场地面积在80 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 平方米以上;商
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 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 平方米以上;
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
途。
5.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申请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内资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
发起协议、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决议:
6.场地使用证明;
7.依照规定需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开业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企业章程、合营合同;
4.场地使用证明;
5.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用证明文件、董事和正、副
经理身份证明;
6.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7.名称使用证明;
8.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交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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