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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
     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
     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
     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
     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
     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
     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
     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
     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
     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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