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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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