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电子商务网 >> 创业中心 >> 创业指导 >> 创业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我来说两句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创业中心
  • 热门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创业中心
  • 供求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