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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盯住网上拍卖 经营者以新作旧为偷税

作者:佚名    创业中心来源: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我要参与讨论

  《互联网免税法案》只是对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公众那里收的接入费不收税,并不是说对交易不收税。现实是,因为美国法律关于远程销售的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一些人钻了税收的空子。但美国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正准备通过立法,要求交易商扣税。

  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无论是一些拍卖网站的经营者,还是一些网上商店的经营者们都以“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确定网上交易必须缴税,所以在网上开店不需缴税”为由,事实上在逃税。

  有专家提醒,其实我国的各有关部门关于拍卖、典当、出售旧货的法规,同样适用于网上的此类交易。只不过,需要有关部门再次明确:网上的营销方式必须要受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的约束。

  经营者担负什么责任

  记者注意到,一些拍卖网站的服务条款上都简单标明了用户的责任。易趣网的服务条款上有这样的内容: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在淘宝网的服务条款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仅仅罗列着一些合同文本式的条款,拍卖网站经营者是否就可以对网上用户的逃税行为免责呢?

  在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既然在“黄色”收入中获利的有关经营单位都要追究其责任,那么,从网上拍卖商店逃税的“黑色”收入中得到好处的拍卖网站,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我国的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有关法规规定,凡开办属于特种行业的旧货寄卖商店、典当行、拍卖行,其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查验、登记寄拍者的身份和寄卖物品的来源,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对照上述规定,拍卖网站的经营者应负鉴别拍卖货物新旧之分并拒绝为以新作旧的交易行为提供服务的的法律责任。

  专家呼吁,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针对网上“拍卖”活动的偷逃税问题,应重申相关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拍卖网站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连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拍卖网站经营者提供网上拍卖交易的明细并协助税务部门的稽查,切实加强对拍卖网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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