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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说电子商务不征税顶用吗

作者:未知    电子商务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6 我要参与讨论

 

近日,马云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否认即将公布的第三部电子商务法规可能会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其潜台词是说,电子商务属于免税领域。据说他作出此结论的理由或依据是,中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时期,国家近期会出台更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众所周知,“大话王”马云经常打哈哈。对于10亿美元的雅巴合并案马云拒绝详解,对于电子商务+搜索的新模式也有点语焉不详。截止目前,我们没看到雅巴在技术研发、产品更新中有起色,唯独看见雅巴在市场推广上大把大把的“烧钱”(8000万央视标王,3000万广告招标以及音乐风云榜,而在这样的宣传过程中马云已经把原3721网络实名业务一年可能的营收消耗殆尽)。

  马云之前都把自己的“大话”限制在电子商务应用或前景描述范围内,但是,这次马云把“大话”说到了政策法律层面,而这并不是马云个人“说什么就是什么”的领域。毕竟税务局决定交易税征收与否和马云决定淘宝会否继续免费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网店经营需纳税毫无疑问

  对于电子商务,大多数人都有一种误解,习惯硬性的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割裂开来。而这种割裂本身就是与电子商务的本质相背离的。电子商务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商务内容或买卖标的的变革,而只是交易模式的变革,比如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形式,合同的签定方式(电子签名),合同的履行方式(虚拟物的游戏环境下履行)等。

  因此,电子商务的本质依旧是交易,依旧是商品买卖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显然,在淘宝网上卖东西和租赁柜台卖东西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淘宝网上卖东西理所当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005年11月,江门市工商局蓬江分局北街工商所查处了多起隐藏在居民住宅内从事网上销售的无照经营的“网上商店”,这些网上商品有从事商品销售、中介、送货等项目。

  江门税务机关表示,“如个人在网上销售产品,则需交纳销售额乘以4%的增值税。例如售出1000元商品,则需交纳1000×4%=40元的增值税。并应到交易发生地的国税机关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更重要的是,已经不止一个地方开始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经常性交易(即网店式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征税。

  当然万事都有例外情况。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法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因此,网店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关键在于网店内出卖的商品是否属于“二手货”。

  如果网店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被确认不是“二手货”,那么他们将面临税务处罚的可能。

  马云声称不纳税切勿当真

  马云可以说淘宝继续免费三年,马云甚至可以说淘宝要终身免费,但是,马云能决定的事项,也就是其做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管理者(C2C的网站所有者本身就是一种新型市场管理者),其可以对市场管理费进行免予收取。而由税收部门管辖的征税问题,即使马云真的是电子商务“头牛”,其也无权决定。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马云可以兑现自己“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表态。即电子商务不征收网店管理者的税,而针对淘宝或阿里巴巴这个网络市场进行整体纳税。纳税义务人定为阿里巴巴或淘宝,而不是分散且数量庞大的网店经营者。

  而如果要阿里巴巴或淘宝承担纳税义务,即使马云真的“财大气粗”,估计他也要在办公室暗自计算良久。一方面,纳税基数很大,自然不是小数目。

  淘宝网提供的数据显示:在注册的20多万家店铺中,淘宝网可监测到的第三季度成交额为23.4个亿,涉及1200多万件商品,这基本相当于6个王府井百货商场的商品总量,而且,从12月15日开始进入圣诞、元旦档期,与上个月同期相比,成交量上涨了30%-40%。

  另一方面,在阿里巴巴或淘宝持续免费(免网络市场管理费)的前提下,马云这种精明商人不会做这种看似“大快人心”的蚀本买卖。

  很明显,作为一个精明商人马云更喜欢把钱烧在一个美妙的梦境中(比如力推类超女栏目《搜索之星》),而对电子商务产业起推动作用的事情,马云似乎并不太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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