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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电子商务真的免税?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我要参与讨论

 

作为电子商务人,我也不知道这为什么是个问题。深入地全面介绍会是个复杂的论文,我试图用通俗的办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否。即使在美国,电子商务也不免税。

会有这个问题,可能源自很容易被望文生义的美国政府发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这个法案的全文可以很容易搜索到,它其实只是对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公众那里收的接入费不收税,并不是说对交易不收税。当时,1980年代,居然有人认为“比特”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在网络上流通,应该看成是商品流通,应该对它收“比特税”。美国政府为此发布了这个法案,决定不为这个比特的流动发明新税,就是对比特免税。这就是著名的所谓美国互联网免税法案的唯一真实。

更进一步,美国后来继续通过了法案,要求对电子商务维持中性纳税原则,即,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8年9月9日,OECD(世界经合组织)组织秘书长Jone"Stone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上宣布了OECD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去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使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OECD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附带说一下,世界经合组织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

为了简化电子商务的交税(而不是免税!),美国为它复杂的联邦税和州销售税做了一个判例,可以避免按照已经有的交易税法造成重复课税。美国是个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纳税,所以一个面包的不含税价也许全美国一样,消费者在西雅图和旧金山看到的这个面包的含税价确可能完全不同,取决于这个面包是那里做的、在那里卖的。这个说来话长,而且确实给电子商务带来麻烦(一个人在旧金山,购买总部在西雅图的AMAZON网站的图书,到底按照西雅图的含税价结算,还是旧金山的?),所以,有个简化判例。这个判例曾经遭到美国地面图书零售商的上诉。说明这个事情还是用通俗的例子吧:

2000年,美国当地时间6月2日报道,世界最大的网上书店亚马逊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杰夫-比索斯在周四举办的美国图书博览会上发表措辞激烈的讲话,抨击了网上售书须缴销售税的意见,他的这番讲话激起了许多传统书商的不满。

比索斯指出:“我的公司在华盛顿州,受到这里警察和消防的保护,并享受到公共学校的福利,因此缴纳销售税理所应当。但我们通过网上售书把书卖到了北卡罗纳那州,北卡凭什么还要求我们缴税,我在其中看不出任何道理。”

当时,美国高等法院做出判定,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刚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销售税。美高等法院的这一规定引起了传统书店的不满,认为他们与网上书店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因此一致要求对象亚马逊这样的网上零售商普遍征税。

毫无疑问,这个情况在中国从来没有。浙江和北京的税率完全一样,并且只有直接销售者向当地交税的规定。

希望我尽量通俗地说明白了,美国的电子商务也交税。如果要想有个数字的概念,那么,根据AMAZON在2005年第二季度的财报,销售额为17.5亿美元,毛利4.50亿美元,支出和成本中包括5600万美元的税,最后的纯收入为5200万美元。我单独挑选这个季度出来举例子,是因为,在这个季度,他们交的税超过了利润。

附带列举一些简单的事实:

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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