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税收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要实现这种互促互动,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妥善处理好培植、涵养税源,税收增收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因为很明显,如果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严重损害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那税收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就肯定是有保留的,不能持久的;相反,如果现行税制、税则、税政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障碍和侄桔,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进,那这种税收安排就是逆新经济潮流而动,并将是难以为继,必须改变的。只有在两者做到互促互动的前提下,双向协调发展才是有可能、有基础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急需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中国,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之间的互促互动关系,尤其显得十分必要。我国20余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对新事物的支持,新的经济、贸易模式的建立,光靠"放",光靠"让"是不一定对其成长有所助益的。目标明确的、特别是规范化基础上的互促互动,才是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良策。
要实现这种互促互动,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妥善处理好培植、涵养税源,税收增收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因为很明显,如果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严重损害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那税收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就肯定是有保留的,不能持久的;相反,如果现行税制、税则、税政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障碍和侄桔,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改进,那这种税收安排就是逆新经济潮流而动,并将是难以为继,必须改变的。只有在两者做到互促互动的前提下,双向协调发展才是有可能、有基础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急需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中国,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之间的互促互动关系,尤其显得十分必要。我国20余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对新事物的支持,新的经济、贸易模式的建立,光靠"放",光靠"让"是不一定对其成长有所助益的。目标明确的、特别是规范化基础上的互促互动,才是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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