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天科技公司状告搜狐商业信誉侵权”一案前不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据苏州蓝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王爱民说,2002年9月,他来到苏州开办
了公司,半年后,公司业务量突然直线下滑。一位客户提醒王爱民:搜狐网站上有一则关于蓝天公司的负面信息。他上网一查,果然在搜狐的商务平台“搜狐黄页”上,发现了一则题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为题的信息,声称苏州蓝天科技是苏州最大的一家骗子集团,并称蓝天业务经理徐芹等人到沭阳县新河镇以跑业务之名行骗。这则消息自2003年6月22日发布,已经在搜狐网站上保留了8个多月。
王爱民认为该文捏造和歪曲事实,恶意丑化公司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也跟公司业务量的下滑有直接关系,于是,在和搜狐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王爱民把搜狐告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搜狐网网站立即删除有关侵权的网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4年10月13日,苏州中院受理了此案。同样是做网络业务的蓝天科技公司与搜狐相比只是个不起眼的小公司,对这场官司王爱民一开始就坦言:这是一场老鼠和大象的斗争!
因为搜狐网网站的所有者原系搜狐网公司,自2003年9月1日起变更为北京搜狐在线网络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在线)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网公司),因此,搜狐在线和搜狐网公司成为此案的两被告。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遂在其网站中删除了“骗子集团”一文及相关链接。2005年1月5日、3月3日、6月7日苏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搜狐公司认为,侵权信息属于第三方所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苏州中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标题中带有明显的批评导向、内容极有可能属于《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两被告却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核实或调查,或者采取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可见两被告并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履行《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义务。两被告声称已利用过滤技术以及人工浏览两种手段对搜狐网网站采取必要的监管,而且其当时的监管能力有限,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损害了蓝天科技的商业信誉。
法院还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删除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在得知“骗子集团”一文涉及侵权诉讼后,却直接删除了信息发布者的相关记录,未作适当保存,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两被告具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商誉受损存在因果联系,两被告应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判断,2005年8月,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搜狐网网站(域名www.sohu.com)商机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对于此结果,蓝天科技表示满意,而搜狐方面不服,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据苏州蓝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王爱民说,2002年9月,他来到苏州开办
了公司,半年后,公司业务量突然直线下滑。一位客户提醒王爱民:搜狐网站上有一则关于蓝天公司的负面信息。他上网一查,果然在搜狐的商务平台“搜狐黄页”上,发现了一则题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为题的信息,声称苏州蓝天科技是苏州最大的一家骗子集团,并称蓝天业务经理徐芹等人到沭阳县新河镇以跑业务之名行骗。这则消息自2003年6月22日发布,已经在搜狐网站上保留了8个多月。
王爱民认为该文捏造和歪曲事实,恶意丑化公司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也跟公司业务量的下滑有直接关系,于是,在和搜狐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王爱民把搜狐告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搜狐网网站立即删除有关侵权的网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4年10月13日,苏州中院受理了此案。同样是做网络业务的蓝天科技公司与搜狐相比只是个不起眼的小公司,对这场官司王爱民一开始就坦言:这是一场老鼠和大象的斗争!
因为搜狐网网站的所有者原系搜狐网公司,自2003年9月1日起变更为北京搜狐在线网络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在线)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网公司),因此,搜狐在线和搜狐网公司成为此案的两被告。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遂在其网站中删除了“骗子集团”一文及相关链接。2005年1月5日、3月3日、6月7日苏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搜狐公司认为,侵权信息属于第三方所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苏州中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标题中带有明显的批评导向、内容极有可能属于《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两被告却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核实或调查,或者采取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可见两被告并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履行《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义务。两被告声称已利用过滤技术以及人工浏览两种手段对搜狐网网站采取必要的监管,而且其当时的监管能力有限,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损害了蓝天科技的商业信誉。
法院还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删除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在得知“骗子集团”一文涉及侵权诉讼后,却直接删除了信息发布者的相关记录,未作适当保存,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两被告具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商誉受损存在因果联系,两被告应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判断,2005年8月,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搜狐网网站(域名www.sohu.com)商机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对于此结果,蓝天科技表示满意,而搜狐方面不服,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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