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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衣士”网上盗游戏装备在穗被判刑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新华网广州12月19日电(吴俊、许琛)一名网名叫“白文衣士”的游戏玩家,盗窃多名游戏玩家的“斩妖剑”、“混元盘金锁”等游戏中的“宝物”卖给他人,获利3000余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19日对这起虚拟财物犯罪案件宣判,“白文衣士”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白文衣士”真名叫颜亿凡,今年20岁,平时喜欢网络游戏。2004年8月至11月期间,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组织“大话西游2”网络游戏庆典活动,颜亿凡成为工作人员。

    颜亿凡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几名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伪造被害人的身份证和截取被害人的网易通行证号,然后以被害人网络游戏帐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丢失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用该安全码登陆“大话西游2”网络游戏,先后盗得多名被害人的“斩妖剑”、“混元盘金锁”等游戏装备一批,后又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    2005年1月9日,颜亿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此案争议焦点是虚拟财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颜亿凡的辩护人称,网络游戏装备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它的所有权归属、价值均无法确定,不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则认为,虚拟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对于玩家来说,虚拟装备是其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19日对此案宣判,颜亿凡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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