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允许就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将会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搜索引擎提供了这些盗版的链接也属于侵权。从昨天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在诸多方面澄清了互联网传播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加强了保护力度。
该条例共27条,明显地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针对目前火爆的网上电影下载问题,该条例规定: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获得经济利益等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表示,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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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表示,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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