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关于网上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天,本市法律、网络业界和政法部门人士解读该条例认为,这部法规的颁行将是我国加入国际性网络公约的必由之路,也是国内知识产权法治正式步入网络时代的标志。
网络立法走向世界
10年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两项合称“互联网条约”。条约规定,赋予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教授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的重大步骤,我国有望于年内正式加入该条约。”
新条例“软硬兼施”
市信息委政策法规处庄培表示,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曾于2005年联合颁布并实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新《条例》是“升格”版,据该条例第18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化罚则的同时,该条例也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4种免责情形,例如“通知+删除”的简便程序:一些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大型网站,在接到网上著作权利人通知书后,如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江民律师认为,《条例》借鉴了一些国际通行做法,注意平衡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灵活原则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社会效益。
网站应先自查自律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规定“报道时事新闻”等8种情形,网站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目前,中国网民已超1.11亿人。网上转载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开始,应引起网络界高度重视,以信息提供为主的网站可先期进行自查。同时,对于“免许可、免报酬”的作品类型,网站也可“正大光明”地合理利用。
相关文章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电子商务
网络立法走向世界
10年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两项合称“互联网条约”。条约规定,赋予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教授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的重大步骤,我国有望于年内正式加入该条约。”
新条例“软硬兼施”
市信息委政策法规处庄培表示,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曾于2005年联合颁布并实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新《条例》是“升格”版,据该条例第18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化罚则的同时,该条例也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4种免责情形,例如“通知+删除”的简便程序:一些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大型网站,在接到网上著作权利人通知书后,如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江民律师认为,《条例》借鉴了一些国际通行做法,注意平衡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灵活原则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社会效益。
网站应先自查自律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规定“报道时事新闻”等8种情形,网站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目前,中国网民已超1.11亿人。网上转载由无序走向有序的开始,应引起网络界高度重视,以信息提供为主的网站可先期进行自查。同时,对于“免许可、免报酬”的作品类型,网站也可“正大光明”地合理利用。
|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s 2005-2006 www.51e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无忧电子商务网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