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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我要参与讨论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条例规定:

  论坛删帖和搜索引擎断链,上升到法律责任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认为其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

  因此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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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经出版,图书馆就可以马上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无疑会打击出版社出版新书的积极性;曾考虑在新书出版一定年限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但这样对出版社出版畅销书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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