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服务和卖产品本质上是租和售的关系。
信息商品的交易中存在多种模式,包括一次交易、多次交易、捆绑交易等(见原理之三,本刊2002年第24期)。那么作为厂商,应该选择哪种交易模式,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呢?历史上,不同的信息商品如图书、录像带、杂志、软件等都分别采用过出售、出租、共享、授权等交易模式,而且交易模式变化时,厂商都曾惊慌失措,不知道怎样应对。20世纪80年代录像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早期,录像机售价大约每台1000美元,录像带每盒90美元,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当时这种东西也只有富人才能玩得起。但是录像带出租店的出现改变了一切,它们把这种新的娱乐形式带给了大众。普通家庭在出租店里既可以租录像带又可以租录像机。通过这种方式,录像机的销量逐渐使厂家达到规模经济,录像机生产的成本下降,进入了类似亨利·福特为汽车工业设计的正循环“流水线”。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录像机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录像带出租店的生意也更加火爆。
录像带的交易模式经历了3次变化:开始录像带的零售价为90美元,交易模式为出售,但市场规模有限;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录像带的零售价格保持不变,出租的价格为每盘2美元,普通家庭接受了这种娱乐方式,出租成为主要的交易形式;当录像机的普及达到一定规模时,迪斯尼意识到,如果价格合适,普通人也许愿意购买录像带,它的第一盒录像带《女士和流浪汉》定价29.95 美元,一下子售出了320万盒。从此廉价录像带市场正式形成,出售又成为录像带的主要交易模式。
好莱坞曾经恐慌地看着录像带出租店的发展,试图采用各种授权模式控制这些商店,但小店主们不愿意合作。当廉价录像带市场形成以后,好莱坞发现,可以利用“时间差”区分市场,新片首先以电影放映的方式出售,几个月后再以录像带的方式出售,从两个市场获得利润。尽管现在好莱坞对录像出租依然不“感冒”,但录像带的确成为好莱坞最重要的财源之一。
尽管存在着拍卖、授权、出售、出租等具体的交易形式,但交易模式从本质上分析只有两种,一是出售的商品让消费者独立使用,二是出售的商品让消费者共享使用,或者简单地说,一是售(独立使用),二是租(共享使用)。那么,从厂商利益最大化考虑,售和租哪种方式更合适?
经济学家经过严格的推理证明,在下列3种情况下,只有对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政策,才能使厂商利润最大化:
1.假设信息商品在一个俱乐部成员之间共享的交易成本为T,信息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当TC时,出售的利益比出租大。
2.当用户只是一次性地使用信息产品时,租比售有利;当消费者多次观看和使用信息商品时,售比租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厂商的销量可以扩大,同时用户每次阅读(使用)的成本也较低。
3.当一种信息商品给不同用户带来不同价值时,假设将用户分成两组,一组用户的价值提升高,一组用户的价值提升低。对高价值的用户采用出售的方式,对低价值的用户采用出租的方式,可以使厂商利润最大化。
上述这些原理不仅可以应用于一种信息产品交易方式的分析,也可以应用于一个行业的分析,甚至可以分析一个企业的营销策略。比如,现在的IT行业已经盛行卖服务而不是卖产品了,其实,卖服务和卖产品本质上就是一种租和售的关系,只不过卖服务这种“租”是一种特殊方式,由用户在不同时间段内享有。这样的交易方式能够成立,其前提是用户间的交易成本小于厂商的生产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当用户能够配合解决问题,减少用户不同时间段之间的交易成本时,厂商提供服务才能有利可图,否则厂商宁愿采用一次性出售的方式。至于IBM依靠提供服务获取利润,那是由于长期对用户锁定获得的垄断利润,绝不是正常的服务利润,这也是联想等厂商不可能照搬的原因,也是它们向服务转型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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