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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权被夺 一供货商怒告成都人人乐超市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4 我要参与讨论

 

  供货商要低价畅销商品,超市方却要加价销售获利,两方最终谈崩。供货商认为定价权被夺,一怒之下状告超市。昨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随着庭审的深入,商业圈内,供货商与超市间的一些矛盾首度被揭开。

  缘起:定价权之争

  今年3月,供货商成都天宏纸业与人人乐超市签订商品合同及销售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天宏纸业向人人乐提供“娇兰”卫生巾系列产品,毛利率不低于8%。两个月后,“娇兰”得以进入该超市。

  供货商纸巾出厂价每包6.7元,按8%的毛利率,超市售价为7.3元。第一批供货,即按7.3元销售,很快售完。6月初,供货商第二次供货。这时,超市不依了,要求将商品毛利率提高到20%,以每包8元的价格“涨价”销售。供货商认为,定价不是超市的事,而是厂家的权利,况且,商品如果涨价,市场将难以承受,会直接导致产品滞销。于是,供货商当即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闹上了法庭,供货商要求退场,并索赔相关损失约5万元。

  供货商:将被“逼出场”

  昨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方针锋相对,供货商更是大揭超市的“短”。供货商说,为了进入超市,他们忍受了超市的一些霸王条款,而且,还支付了1.5万元开户费,并答应不定期“自愿捐款”。这些霸王条款,规定超市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可是,如果供货商违约,需要支付多种违约金。

  尤其让供货商感到难堪的是商品定价权被夺,不能根据市场行情定价,将导致纸巾滞销,这无异于“逼”供货商退出超市。

  超市:涨价有理

  “人人乐需要提供商业资源、商业服务,需要支付成本,天宏纸业只提供毛利率8%的商品给人人乐销售,不提供高毛利商品,极大地损害了人人乐的商业利益。”超市代理人在法庭上为“涨价”行为辩解,“这是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并无不当。”

  超市还认为,卫生巾的销售毛利在20%左右,供货商用自己的定价权,将毛利率定为8%,使超市的预期利益落空,属“违约在先”,超市无任何违约行为,因而不该赔偿。

  经过约两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随即进行了调解。昨日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供货商退场,超市退还其开户费,并支付货款等费用共计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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