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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我要参与讨论

  面自由化。一些国际性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等,也开始就网络贸易问题进行政策对话和信息交流。因此,网络贸易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这将极大地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    但是,网络贸易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跨国公司理论和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新的思考和挑战。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各国比较优势的形成基础是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在网络贸易的条件下,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这就改变了传统国际分工理论的基础,即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比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中信息技术因素成为贸易国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世界各国和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了全球网络化发展很不平衡。据国际电信联盟1997年9月的报告表明,截止1996年底,全世界Internet用户有2/3分布在美国和加拿大,21.9%分布在欧洲大陆,6.3%分布在亚洲,3.7%分布在大洋洲,拉美及非洲仅占1%和0.6%。这使发展中国家在网络贸易的发展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加剧了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发达国家还试图控制和垄断世界信息资源,以达到继续主导国际贸易主流的目的。美日两国在世界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总额中大约占1/3,以它们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信息贸易占国际信息贸易的90%,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及发展中国家只占10%左右。这种国际贸易中新的分工格局,将不发达国家排除在国际贸易主流之外,从而导致了国际贸易中新的“边缘化”倾向。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的重要性降低,全球信息网络使数万亿美元的贸易、投资和国际金融业务变成只是一种信用信息符号之间的流动,在瞬间即可完成,也为国际投资者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尤其在国际金融市场兴风作浪提供了机会,从而也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实行保护性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难度。    前文提及的企业战略联盟与虚拟经营这一跨国公司创新型合作竞争经营方式,揭开了信息社会公司组织及运作方式变革的序幕。同时通过非资本参与型的自发协议而联结成的信息网络,打破了传统公司组织机构的层次和界限,使跨国公司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这种外部资源“虚拟”内部化的形式,使公司的经营向柔性化、弹性化的方向发展。跨国公司的所有生产环节都被纳入现代信息网络,利用网上“虚拟现实”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直观的生产协调。这不仅淡化了公司活动的地域边界,而且有效地利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也带来了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扩大。跨国公司由原来二维、平行的实物流动变成开放化、立体化、多维化、网络化的物质与非物质共同组成的流动,从而引发了对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厂商理论等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使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从传统的“单赢”向着“双赢”的合作型竞争模式演进。    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挑战。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因此,要为“数字市场”建立基本的游戏规则。199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目前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创造了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网络贸易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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