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所须支付原审第三人的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
六、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营业利润及其利息损失计人民币810538·36元;
七、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集装箱租箱费14728美元;
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八、本案一、二两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555·5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10166·63元,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3388·87元;本案一、二两审案件反诉受理费320美元,由上诉人负担20美元,被上诉人负担300美元;本案其他诉讼费人民币6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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