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注过多的细节常出自一种错误信念,以为申请人这样可以保护自己,这是极为罕见的(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承兑、议付)。一个骗子将十分乐于制作过多细节单据,以确保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4)大量的即杂乱的
实际上愈是复杂的信用证,愈是容易发生问题。避免诈骗的方法是不要和骗子交往,那要胜过与他交往,又想用大量的或是杂乱的细节去防止诈骗。
(5)常识需要申请人和银行都将开证工作当做拟订常识条款的练习,以避
免信用证成为大家讨厌之物,或对受益人没有用处的文件。应避免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无法获得,或规定的细节不能在一种或几种单据中实现。
(6)数量和价格
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500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0%的增减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的词语用于货物数量及/或单价前,能使两者有10%的增减幅度。
注意:在信用证金额前面,还必须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词语,以使信用证可用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或除非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总的支取款项必须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颔。
因此,可以允许超装5%,但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允许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也可超支5%。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及其指导 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 CIF Rotierdam, CFR New York, FOB Hamburg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l3.规定之单据(普遍之点)
(l)准确说明
UCP500第二十条提醒开证行必须准确地规定在该信用证项下凭何种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
(2)单据名称
单据已有特定的名称时,例如:
l)欧洲共同体1号证明书,或;
2)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书,就应一直规定这种特定名称。
(3)哪些单据?
1)需要哪些单据常取决于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2)如需要的话,开证行应与申请人核对,以确定受益人愿意并能够提供欲将规定的单据,和他能够提供规定的格式和细节的那些单据。
(4)每种单据需要多少张?
从各项运输条文中可知,一份运输单据必须有一份正本,或者如果发出多于一份正本时,全套单据都应为正本。
因此,开证行应规定,是否它想要求任何单据都有多于一张的正本,和是否它还想规定所要求副本的份数。
例如: (a)单张正本海运提单 (b)3张全套海运提单 (c)3份不可流通转让的副本海运提单
(5)正本还是副本?
l)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副本,银行希望单据是正本。但是使用新的制单方法时,问题常常是如何辨别正副本。
2)关于该点,UCP500第二十条b分条规定:
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且已加签字,银行亦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a)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b)复写
(6)出单人和内容
依照UCP500第二十一条,当规定单据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这些单据的出单人及单据的措词或资料内容。
(7)可用第一流的出单人吗?
l)请注意,UCP500第二十条规定,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词语不应被用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单人。
2)开证行不应使用此类词语。如果使用了此类无用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相符,并且不是由受益人出具的,银行将照予接受。。 3)无用词语的清单决不是详尽无遗的。如果其他类似词语被使用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将在上述相同情况下予以接受。
(8)单据的顺序 单据应按下述顺序列出: l)商业发票 2)运输单据 3)保险单据 对另外的单据(如有的话)(参阅UCP500第二二十一条),例如: (a)产地证明书 (b)分析证明书 (c)装箱单、重量单等
16.商业发票
(1)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指头,且无须签字; 必须表明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
(2)UCP500第三十七条b分条给予银行接受或拒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的进口及/或外汇规章不接受此项发票,则应在信用证中相应地予以说明。
(3)如果商业发票: l)应予以证明、使之合法、予以签证时(请看第二十条d分条),及/或; 2)要表示任何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正文时,信用证应该准确地规定由谁发出此项证书或合法认可,及如何写出
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正文。
17.运输单据(普遍的)
(l)哪种运输单据?
UCP500第二十三至第三十条对明了接受或拒受何种运输单据的理由。因此,申请人应知道向受益人询问将采取的或最有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 l)海洋运输 2)多式联运 3)空运 4)铁路运输 5)公路运输 6)内河水运 7)邮寄,或 8)专递 (2)两者居一 如果允许选择运输方式,或者允许分批装运,而且部分货物采取某一种运输方式,另一部分货物采取另外的运输方式,比如:一部分海运,一部分空运,此时有必要在运输单据名称间注明或(或双/或),例如:海运提单及/或航空运单。
(3)哪些承运人?
UCP运输条文中有一项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应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邮政收据除外)。
(4)名称 1)这并不意谓信用证必须指定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而是意指根据个别运输单据条文的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必须表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租船合约情况下除外)或专递人的名称,并须由其签字,然而信用证可规定某一特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专递人。 2)如由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此项要求。 3)如运输单据无法表明符合该项或类似的要求时,有必要规定一项附加单据表示要求已经符合。这项附加单据将由UCP500第二十一条管辖。
(5)避免什么
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不能从运输单据正面弄清时,不要作出这种规定,如: l)快船装运 2)按班轮条件装运
(6)清洁的
U0mo第三十二条对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的单据。因此,信用证不需要求清洁的运输单据。
(7)不清洁的
如若运输单据中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则将被视作不清洁的运输单据。如: l)xxx包撕破(Bales Torn) 2)xx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Scratched/Dented)
( 8)可接受条款 1)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在运输单据中出现UCP500第三十二条的缺陷条款或批注时,他应表明哪种特定条款或批注是可以接受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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