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交单期限
(1)UCP500第四十三条:分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每个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2)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开证行应通知申请人注意受益人希望拥有的时间: l)从出单人处收取单据; 2)制备单据以便提交; 3)单据邮寄耗费的时间。 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UCP500第四十三条。分条自动将其定为装运日期后21天,但这不应成为信用证不规定期限的理由。 不应使用诸如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的词语。
(3)如果单据提交日期可以不考虑装运日期,则应在信用证中予以说明。
(4)虽然这只是常识,UCP500第四十三条a分条仍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便交单期限未到亦应如此。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X标注将放在三个小方格中的一个,表示通知行是否被要求在通知信用证时:
(l)不要加上它的保兑
(2)加上它的保兑
(3)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其保兑
应注意到UCP500第九条a分条关于一家银行不准备在信用证上面加上它的保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若通知行未加保兑就无须通知信用证时,开证行应在保兑授权或请求中予以说明。
23.银行间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l)开证行应在此处表明,依照UCP500第十条b分条的规定,信用证所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向何处、如何及何时获得偿付,例如: a.借记我行开设在你行的账户; b.我行将贷记你行开设在我行的账户; c.向xx行索偿(开证行的代理行,即偿付行)。
(2)如果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索偿时,应注意UCP500第十九条的规定。
24.页数
开证行必须注明所开出信用证的页数。
25.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的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所开出信用证的页数。
25.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的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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