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或被海关处罚的结果。即没有出现可供原告选择救济方法的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五矿公司作为原告的报关代理人因多种原因在11月10日正确报关,并于次日缴纳关税时,已经超过了原告应在11月10日向其客户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即原告诉请的违约赔偿和滞港费损失产生的事实原因已经发生,与被告行为没有如何联系。至于行情下跌则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因为被告在集装箱内多放的一包货物没有影响货物通关,所以,两者之间也不构成必然的联系。
由此可见,原告诉请的损失并非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在集装箱内多放一包货物的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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