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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保护矛头指向中国 制裁制度极度严厉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电池、收割机、木地板、文具……我国的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因“知识产权纠纷”在美国“惹上麻烦”。目前,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涉华的案件占近三分之一,2005年发起的29件“337调查”中有8件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据新华社)

  337条款:美国企业“法宝”

  337条款,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因此,337调查也是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展开的调查和救急措施。

  “如果想向美国出口,就必须了解337条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前不久举办“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与337诉讼实务论坛”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资深大法官瑞德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布鲁克告诫中国企业,目前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正越来越多地被美国企业所采用。

  “337诉讼调查时间较短。普通专利诉讼调查平均时间为两到三年,而337调查时限仅一年到一年半。因此一旦查实企业有侵权行为,可迅速进行制裁。另外337诉讼制裁是极度严厉的。一旦通过,其后果有可能影响到所有被告企业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和销售,甚至牵连本国所有同类企业。”瑞德说。

  由于在具体法律程序操作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非常容易,而我国相关企业的应诉却在时间选择、费用负担、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最后的裁决中,中国产品极易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积极应诉是上策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和百姓而言,337条款是陌生的。对于不少遭遇过337调查的中国企业来说,应对是被动的。在过去10年,337条款案件中充当被告的中国企业很少进行抗辩,而且大部分没有出庭。

  “沉默并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美国HOWREY律师事务所独立顾问、美籍华人鄂为群律师表示,缺席判决意味着放弃发言权,而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专家们介绍,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可选策略有“解决”(寻求私下解决)、“缺席”、“对抗”、“反攻”。只要敢于应诉,中国企业获胜机会很大。如2003年、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案,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中国企业还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因为,按照337调查根本的性质,即凡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美国企业与专利(不管是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人士),都会拥有解决纠纷的优先权。

  作为美国资深大法官和ITC行政法官,瑞德和布鲁克也希望中国企业能够积极应诉,而不是置之不理。他们建议中国企业不仅要建立起自己的专利储备,同时还要了解美国专利制度,清楚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许多不同之处。

  如何避免成为“靶子”

  “最近几年,我国渐成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介绍,最近几年,在中美贸易中美国频繁使用337条款保护国内企业。

  中国企业为何越来越多地成为美国“337调查”的“矛头所指”?对于这种情况,邓军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国家激励创新,保护回收研发投入的基本制度,而且也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快速增长,必然会使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动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抵抗与还击。在美国,美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快速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如何使国内企业尽快熟悉掌握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迅速地、大幅度地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正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是我们举办这个论坛的目的,也是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中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的直接参与者,邓军透露,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已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着手牵头组织制定,此项工作可望于2006年下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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