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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货运业务时谨防“物流陷阱”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7 我要参与讨论

 

    明明在运输途中货物被盗,货运公司却推说遇到“天灾”,不愿支付赔偿。日前,记者接到货主朱先生在深圳报料,讲述他在香港遭遇的“物流陷阱”,导致经济损失。法律专家提醒,内地公司在委托货运业务时一定要谨慎小心,提防误入陷阱。

    据朱先生称,去年底,他所在的东莞高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香港某货运有限公司从香港运送一批电子零件,双方也订立了合同。但是,提货当天即发生了货物被盗事件。据香港某货运有限公司称,去年11月23日下午,该公司一名司机高某在香港号新银中心提取了48箱电子零件。在行驶不远的香港地段,司机因事离开驾驶室没有锁车门,回来后发现车内已有29箱货物丢失,随后向香港警方报警。
  按照之前货运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该赔偿货主损失。”朱先生所在的公司向香港某货运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双方磋商过程中,货运公司态度却非常强硬,声称“托运货物是被一些非法之徒盗走,并非在运输过程中错交货物、更改运输路线等原因造成,完全是未能控制及不可抗力的情况,跟天灾无异,无须负责。”进一步接触发现,这家香港某货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有两万港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即使对方提出诉讼,公司也没有能力赔偿托运公司的巨额损失。事情发生后,朱先生所在公司因为缺少生产原料,无法按期完成和海外客户签订的合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据代理该案索赔的律师解释,此案并非一个特殊个案,而是在香港委托货运中时有发生。由于保险公司对于人为因素导致的货物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香港货运公司便无法赔偿货主损失,导致许多内地企业遭受损失。他认为,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除运输方工作疏忽外,也不排除货运公司司机与外人同谋盗取,或者货运公司监守自盗的可能性。

  鉴于此,法律专家提醒,内地企业在选择香港货运公司时,一要尽量选择与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合作,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对香港货运公司的资信、实力作出调查;二是要在运输合同中对于运输方的责任作出全面的毫不含混的约定,避免发生变故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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