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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商业广告电邮须经接收者明确同意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4 我要参与讨论

 

  垃圾邮件不仅占用了大量网络资源,而且常常成为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工具,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今天,信息产业部同时公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将于3月30号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英文缩写“AD”字样。 对发送垃圾邮件者的处罚将视情节而不是发送数量决定。管理办法还规定网民电子邮件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网民已经达到1.11亿,网民每周平均收到垃圾邮件16.8封,占所收邮件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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