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电子商务网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动态 >> 电子商务评论 >> 正文

网上开店门槛提高 将影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6 我要参与讨论

   近日,“网上开店要注册”这个话题被舆论界炒得甚是热闹,原由是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网上交易参与 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这意味着,虚拟的交易将会被纳入现实的商业运行轨道。

    《意见》一旦出台,受到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包括B2B、B2C、C2C等业务模式在内的电子商务产业,为此,记者特就《意见》内容采访了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业内人士,听到了一些颇具建设性的见解和建议。

《意见》执行影响C2C业务发展

     商务部的指导意见无疑提高了网上交易的门槛,一般而言,我们惯例上将网上交易分为四类: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目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意见》一旦实施,可能会对C2C电子商务带来很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其发展停滞或者倒退。

     据了解,C2C模式仍然是目前普通网民参与最多的网上交易模式,淘宝、Ebay易趣、拍拍等C2C网站的广告随处可见,不断涌现的成功卖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C2C交易发展迅猛。去年,中国仅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便达137.1亿元。不久前,掌管着B2B网站阿里巴巴、占据国内70%左右市场份额的C2C网站淘宝网、超过国内50%左右市场份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以及雅虎在中国全部业务的阿里巴巴网站创始人马云,作为惟一中国内陆企业家入选美国权威财经杂志《Business 2.0》全球50位最具影响力商界人士排行榜,排名第15位,比盖茨还要靠前6名。

     按照以前的惯例,网上交易一般都不需要注册相关执照,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网上的C2C交易。eBay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截至今年第一季度eBay易趣的注册用户数为2030万。绝大部分是个人和中小企业,也有大的品牌商。虽然目前的用户协议中没有专门针对工商执照的条款,但作为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eBay易趣在用户协议中也明确规定,所有用户应该遵守法律,包括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在用户注册时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中,不包括工商执照。“如果要求必须提供工商执照,一些短期的C2C网上交易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据了解,目前有99%的C2C电子商务都没有进行相关注册,“很多人只是卖卖闲置物品或是转让一些二手物品,根本够不上审批的资格,而如何界定专业商户和业余商户的资质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但记者也注意到,《意见》对C2C业务实际上是一笔带过的,很多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条文界定,一旦实施,会带来很多遗留问题。

《意见》存在执行力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出台是一回事,实施又是一回事。eBay易趣法务部副总裁徐箐女士认为,如果真要出台一个政策性文件,最好有切实的政策措施,从整体上看, 《意见》还存在着执行力的问题。

     她进一步阐述说,作为一个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意见》在体例上又不属于法规、规章的模式,没有罚则等条款,这样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就缺乏基本的约束力,会使《意见》中很好的一些规定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际效果。

     她还指出,《意见》应该明确对不同的网上交易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规范。“《意见》将网上交易分为4种不同的类型,基本上涵盖了现实中网上交易的模式,但是没有区别的针对这4种不同的类型加以规范。我们认为不同网上交易模式的特点,在很多方面如交易平台的地位、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实名认证等的规范都应该有所分别。例如相对于C2C,B2C就应该承担更加严格的消费者保护义务;而B2B就应该要求网上交易平台认证的营业执照等等。”

     淘宝网的相关人员也提出:“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网下有实体店铺的依规应该是具有工商注册,但是其在网店上却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标识,如果能够申请网上用的工商标识,可信度将得到更大的提高。”

     而《意见》关于消费者隐私保护与交易信息获取部分的规定,也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讨论。《意见》指出,“网上交易参与方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对方主动告知,可以向交易服务提供者查询,必要时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网上交易参与方也要主动把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如果交易一方拒绝提供基本信息,其他参与方要谨慎对待,尽量不与其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对此,eBay易趣法务部副总裁徐箐表示:“我们建议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履行严格的用户信息保护的政策,允许买受人和出卖人通过沟通了解对方的信息,但不鼓励网上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未达成之前,主动透露自己的真实信息给交易对方。”徐箐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集中在B2C网上交易中,对于个人间交易(C2C)和企业间交易(B2B),其交易的双方基本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不适用消法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字体:】【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我来说两句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供求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