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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的“小”和“大”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6 我要参与讨论

  前两天看到一则网络购物纠纷:周先生仅花3万多元,就在网上买下一辆奥迪A4轿车。运气好的还有颜先生和韩先生,他们分别仅花1800元,就“一口价”竞拍得到一辆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但是很不幸,他们的遭遇几乎如出一辙:卖家反悔。 
三人不约而同地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结果是,周先生的诉案被法院驳回,而颜先生和韩先生的诉讼则以调解结案。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除了三位先生各有理由外,卖方、买方、中介方(电子商务网站)也各执一辞。

  首先,三位消费者会想:卖家凭什么拒绝履约?既然把汽车在网上明码标价贱卖,我也同意购买,道理上没有不通啊。何况网络购物流程合法,我为什么不能行使要求卖家交货的权利?

  而卖家也一肚子委屈,我确实通过网站来出售汽车,但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很明显我标错了价格,这么低的价格出售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要求我履行合同,以超低价格出售,合同中是否显失公平?

  提供交易的电子网站更有十足的理由说自己冤枉:我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开展电子商务的平台,只负责提供买卖产品信息和交易途径,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该为买卖双方交易失败和纠纷负责。

  买卖纠纷既然出现,当然要找出一个原因来说明白个中原由。有关人士指出,在合同法中出价“显失公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双方在缔约之时,对合同结果没有充足预计;二、一方缔约时具有缔约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在上述案例中,所下的订单和所订立的价格是卖家提供的,不符合两个要素,应该不算是卖家所说的“显失公平”。而卖家由于自己标价出错导致承诺错误,按理应当按照事前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向购买者交付这一产品,才符合合同法精神,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网站也要从中吸取教训:这不单是个信用问题,而是一个交易机制中如何保障各方利益的问题。网站既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就应该想方设法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比如在本事件中,对卖家信息的真实和有效性给以确认,让买家不会淹没在“真假”、“有效和无效”信息共存中不能辨别,就是网站的责任。

  另外,该事件给我们更深入的启示还在于一个被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网上购物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认可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使得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得以解决。可喜的是,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经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同时,针对目前网络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也意识到了自律和诚信机制的重要性,一些网上交易平台为了帮助交易双方打消顾虑,顺利进行交易,都不约而同地在完善信用评估机制,通过有效的手段来记录买卖双方的信用等级,并规范在网络上交易的流程等等,甚至引入第三方介入的认证或支付机制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这些对维护网上交易的诚信起到很好的作用。

  网络交易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这个国家信用机制的完善程度。一次交易失败事小,诚信危机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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