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电子商务网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动态 >> 电子商务视点 >> 正文

网上药店带着镣铐跳舞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我要参与讨论

 

集体过大考

    伴随着网上药店纷纷争取合法身份的热潮,这一行业也正在经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

    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此问题始终态度审慎。推行网上经营许可证制度既是网上药品经营开禁,同时也是对网上药店的一次集体大考。

    早在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当时许多网站都在打法规的“擦边球”,网上卖药现象十分普遍。据业内人士介绍,当时网上药店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网站构建在所拥有的实体店之上,虽然网站不合法,但是药品的质量还是有保证;另一类是想通过网上卖药的网站,根本没有实体药店,或者药店很不正规,药品质量不可靠。

    一年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服务。不少业内人士对此深表赞同,在他们看来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中国网上药品交易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以京卫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海王星辰等为代表的网上药店热衷者早就开始招兵买马。卢时刚说:“我们对这个信息非常敏感,马上开始着手建立起队伍和整个体系,其间大约花了1年多的时间。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超过了200万元。”

    但这样的消息对一些“虚拟”小药店就不是利好了。在《规定》中有明确的申报条件:其一,网上药店经营必须依托实体,申请方须拥有连锁药店的经营资格;其二,申请方必须拥有在互联网上从事药品信息发布的资格。这样一来,很多两三个人开设的网上小药店将面临关门。

    经历了当场验收大考的京卫大药房有关人士表示,管理部门对网上药店经营资格的认证非常严格, 申请认证的企业过关绝对不会轻松。2005年12月1日,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的京卫大药房,正式开始为其网上药店业务向北京市药监局申报。按照规定,药监局在接到申请之后的10日内,须给企业反馈,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验收。然而,对京卫大药房的验收最后竟然拖到了12月28日。“一切皆出于监管方对全国首家网上药店资格审查的态度慎重。”来自北京市药监局的声音说。

    监管方的这种慎重态度最终落实在对网上药店的审核标准上。实际上,网上药店的审核完全兼顾了传统药店的审核标准。卢时刚说:“网上药店依托店面,在我们已经拥有自己的物流配送体系之后,监管方将重点看药店药品质量是否过关和网上药品与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不是准确。比如,对储藏药品的库房,有多少暖库、多少冷库,多大空间,什么样的光线,什么样的储藏措施等都有详细规定;再就是进货渠道,从什么厂家进货,进货厂家的资质是否健全等也有详细规定。”

    不仅如此,在某些方面,网上药店的审核标准甚至比传统药店更加严格。比如对药剂师数量的规定,按照监管方的要求,一家传统药店只需要配备一名专职药剂师,而网上药店的药剂师却要求两名。

    此外,信息技术安全也是网上药店审核时特意强调的。卢时刚称:“按照规定,网上售药的过程都需要记录,销售什么产品,销售给谁都要有记录。对于网络平台的运行,尤其是平台背后的数据库管理要求很高,强调网上药品数据库是不是和库房和店面的数据库同时调整,产品的批文、说明是否完全一致等等。比如,如果产品的包装换了,网上的图片也需要同步更换。此外,还增加了一项关于设备条款的规定,比如防火墙、数据库、网站整体运营是否安全等情况。”

    这样的企业大考并非仅在中国。据调查,在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都有网上药品预订服务;而在美国,则存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其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前不久,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在给网上药店念“紧箍咒”。对网上药店经营者而言,除了遵循商业规则之外,避免撞上政策红线也至关重要。 (记者|陶俊杰)

上一页  [1] [2] 

【字体:】【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我来说两句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供求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