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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域名被抢注谁之过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我要参与讨论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6日,原告沉舟交给被告万春公司eyeslook.com域名及经济型主机各一年的费用340元,万春公司开给原告的发票客户栏上写“沉舟”二字。原告以“FourR工作室”  
作为注册单位,填写域名注册登记时,域名管理人皆为沉舟,单位名称皆为FourR工作室。原告注册成功eyeslook.com域名,被告千帆公司所给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上写“注册时间”为2000年9月28日,“注册所有人”为FourR工作室。原告使用该域名筹备设立“众爱中华”娱乐网站。2001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万春公司支付域名续费,万春公司收费后出具了发票,并将费用及时转交给千帆公司。原告于2001年10月28日上网查找该网址时,发现浏览器显示“无此网址”。该域名于2001年10月31日被他人注册,现域名所有人与原告的信函交往中表示,愿意出售系争域名。

  [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2000年9月26日,原告通过被告注册成功eyeslook.com域名,一年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续费。2001年10月31日域名被他人注册使用。原告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由原告继续使用eyeslook.com域名。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因知不可能继续使用域名,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0万元。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恢复使用eyeslook.com域名。

  被告千帆公司辩称:FourR工作室是域名eyeslook.com的注册单位,可知域名并不为原告所有,而原告以个人身份起诉,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过许可或备案,因而不能从事一切互联网信息服务;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由于INTERNET通路上的阻塞,造成了域名eyeslook.com未能向美国的根库提交相关的信息,导致该域名被他人抢注,责任不在我方。

  被告万春公司辩称:万春公司是千帆公司的代理商,万春公司在收到原告续费后,已经按照千帆公司的要求,及时向其转交了原告的域名续费,因此,该域名被他人抢注,责任不在我方。

  [法院审判]

  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以后,保证原告使用原域名是被告千帆公司的义务,被告试图以计算机故障的理由,来逃避其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法律是不容许的。故法院判决:1、被告北京千帆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公司赔偿原告沉舟损失费2.2万元,2、对原告沉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本案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1、沉舟个人是否能成为本案原告?

  域名申请人的权利应以“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基准。原告沉舟到被告万春公司处申请登记域名时,以虚拟的“FourR工作室”作为注册单位,并使该称谓拥有了域名所有人的资格。原告对于域名注册方面的知识较之于被告要生疏许多,原告在登记时愿意以本人姓名申请的迫切程度,应超过以一个虚拟的单位名称,而被告未向原告提出查看“FourR工作室”营业执照的要求,说明被告在让“FourR工作室”登记成所有人时有疏于审查的过错。被告认为应由“FourR工作室”作为诉讼主体,但不能提供“FourR工作室”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法人的证据,故实际上不存在“FourR工作室”这样一个实体,法院不能要求一个子虚乌有的名称来成为本案主体。而被告万春公司在收取原告注册费用时,在发票客户栏上写的是“沉舟”而不是“FourR工作室”,证明原告沉舟是交费的主体。被告千帆公司所给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上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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