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电子商务网 >> 电子商务 >> 网络营销 >> 正文

反垃圾邮件规范面世 互联网协会严正声明

作者:佚名    电子商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我要参与讨论

 

  昨天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表一份声明,声明称,禁止盗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的名义的声明,向企业骗收处罚款。互联网协会秘书处李欲晓处长告诉记者说,协会近期发现有人盗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的名义向企业骗收处罚款,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的名誉,损害了广大网民和从业者反垃圾邮件的共同利益。


  这份声明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在昨天召开的200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中发出的。会议还讨论并通过了《反垃圾邮件规范》,并发布了《拒收垃圾邮件指南》。互联网协会黄澄清副秘书长告诉记者,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垃圾邮件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的缺省设置匿名转发(Open relay)功能所产生,而国外早在几年前就开始采取措施,大规模清理匿名转发功能,并设置黑名单,来扼制提供垃圾邮件转发的服务器,并使境外不法用户大量转向我国境内寻找中转站。为此,规范中详细的就如何抑制、投诉这些垃圾邮件地址做了详细的规定。

  会议还讨论了是否对垃圾邮件的内容提供者给予制裁、推行企业邮箱收费和倡导规范的网络营销等主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我国电子邮件用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邮件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合理利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共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协会成员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适用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三条【垃圾邮件】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本规范所称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包括依法为电子邮件用户发送、转发、接收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共同原则】协会及其成员在反垃圾邮件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信息共享原则。协会应当向协会成员提供反垃圾邮件方面的有关信息。协会成员有权及时取得和使用协会的有关信息,获得协会的帮助;

  (二)行动一致原则。协会成员坚持行动一致的原则,共同抵制垃圾邮件,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第六条【协会义务】反垃圾邮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反垃圾邮件方面负有如下责任:

  (一)在阻止和消除垃圾邮件的传播方面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导、帮助和培训;

  (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垃圾邮件组织进行沟通、联系和交流,协调协会成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垃圾邮件组织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各协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电子商务:

  • 下一篇电子商务:
  • 【字体:】【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我来说两句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热门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电子商务
  • 供求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