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无忧电子商务网 >> 商务管理 >> 企业管理 >> 运作管理 >> 正文

浙大网新一掷亿金 收购不存在的公司不违法?

作者:佚名    商务管理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我要参与讨论

 

r>

  当“康恩贝”(600572)4月12日挂牌上市时,一笔四年前的“旧账”被重提。

  2000年4月19日,浙江天然(600797,即现在的“浙大网新”)董事会通过1.08亿元购买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生物制药”)98%股权的议案。这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的决议,事实上却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黑洞”。根据调查,当时,康恩贝生物制药根本就不存在!

  复杂的关联关系

  “浙江天然”当时经过一系列复杂的重组,变身为浙大网新,而浙大网新实质上是在金信系主导下运转的上市公司。

  康恩贝对于股票投资者并不生,1996年就演出了康凤重组事件,康恩贝从兰溪市财政局手里受让浙江凤凰国家股,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这是我国首家上市公司实现国有股权转让,虽然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深刻。

  1992年开始,康恩贝(主要成员有康恩贝集团、康恩贝股份和康恩贝生物制药)就与金信系有着紧密关系。金华信托(已经更名为金信信托)曾经是康恩贝集团的主要股东,持有其80%的股权。

  就在金信系控制浙大网新和康恩贝的背景下,从2000年开始浙大网新和与康恩贝开始了亲密接触。

  先表决通过收购,再成立公司

  2000年4月19日,浙大网新的前身浙江天然召开了董事会,同意出资1.08亿元收购受让康恩贝生物制药98%的股权,出让方为浙江华强企业有限公司。br />
  在浙江天然董事会发布的决议公告中是如此描述“康恩贝生物制药”的:“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全国首批gmp验收的50家企业之一,公司工艺设备先进,其生产装备和检测设备具有90年代末国内先进水平,其名牌产品有“阿乐欣”、“硫酸阿米卡星”等。预计该项目投资约1.08亿元,年投资收益率为17%”。2000年5月23日,浙江天然股东大会批准了这一收购的方案。

  上市公司收购一家公司的股权很正常,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天经地义。我们通过调查后惊奇地发现,当浙江天然董事会作出这个董事会决议,并提交浙江天然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康恩贝生物制药”根本不存在。即使浙江天然股东大会通过了这个方案的时候,这个公司也依然未注册成立。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资料清晰地显示,“康恩贝生物制药”成立日期为2000年5月26日。也就是说,是在浙江天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第收购议案三天后才注册成立。

  “康恩贝生物制药”是以浙江康恩贝集团金华制药厂的净资产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浙江华强企业占98%股权,康恩贝集团占2%的股权。

  为了抹去这个“黑点”,康恩贝生物制药曾要求提出更改成立日期。金华工商局江南分局为此在2000年9月向市工商局请示:康恩贝生物制药于2000年5月26日经我局核准成立,而浙江天然于5月23日就公告,将配股募集资金用于计划收购康恩贝生物制药98%股权。二者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即“天然公告在行”、“康恩贝成立在后”,造成“天然公司”公告内容失实。为了弥补该失误,该公司提出要求将成立日期提前到5月19日。也就是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当时的市工商局领导明确批示:不予受理。

  即使这样,浙江天然仍然以该项目做为配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一。配股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当时是没有发现这一问题还是发现后提醒,让上市公司补办手续,我们现在已经难以查知了。最终浙江天然的配股申请获准,于2001年初获得募集资金36337.5万元。

  浙大网新收购一个未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违法?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颜俊律师说,这还要看被收购的公司实体是否存在。如果被收购的未来公司实体存在,那责任就要轻很多;否则,就是虚假交易。而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陶修明律师则指出,从外部来说,可以收购一个未来预期的公司,只要公司未来的实体是存在的。但两位律师均指出,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最起码董事会成员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并未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关联交易,一转手上市公司多掏4000多万

  2000年2月,“康恩贝集团”将其全资公司“金华制药厂”98%的股权转让给浙江华强企业投资有限

[1] [2] 下一页

Google
  • 上一篇商务管理:

  • 下一篇商务管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我来说两句 对此文章发表了评论
      昵 称: *必填    ·注册用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只代表机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评 论
    内 容

     
    评论列表 (最新 评论仅限网友观点!)

    供求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