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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在管理上的表现

作者:佚名    商务管理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我要参与讨论

 

    2005-03-04 10:31:18     新浪教育        “情”显现为管理的“安人之道”,亦即以“珍惜”“关怀”的爱心来消减成员或群体的不安,使其在安居乐业的情境中,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爱惜管理”乃是合乎人性的管理,所以“情”表现为管理的人性化。

  “理”即是“义”,也就是“宜”。孔子说:“无可无不可。”任何管理措施,如果用得其宜,便可;假若用失其宜,就不可。管理没有“万灵丹”,必须随时、地而调整,其可或不可,要靠义(理)来裁决。因此“经权之道”,便是确立“共识”,以此不变的常道为“经”,然后“执经达权”,并求“权不离经”,以期变而能通,亦即达到管理合理化的地步。

  “法”就是“礼”。员工再希望自由自在,也无法不接受两种无可奈何的限制:一为“命”,一即是“礼”。中国人不喜欢任何人“无法无天”,便是肯定所有的人,都要“崇法”“知命”。孔子不谈“命”,只是“知命而不认命”,前者为“尽人事”,后者即“听天命”,所以中国人常说:“尽人事以听天命。”孔子重视“礼”,“礼”就是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每一个人尽其在我的“角色期待”。“礼”化为管理的“絜矩之道”,因为西洋人控制行为的力量,主要靠法律,礼仅是次要的。传统中国则不然,法律只是辅助的工具,礼却居于主导的地位,法律的制定,是不能违背礼教精神的。法律的推行,主要依赖外在的权力,人遵守法律往往是被动的。维系礼的效力,有赖于传统的习惯和经验,经由教化的过程使人产生敬畏之感,所以人服礼多半是主动的。组织成员仅需设身处地,依着“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的原则,凡遇有利益时,先为他人着想,再为自己着想,便未有不合“礼”的。不过为了团体的纪律以及团队精神的增强,以“将心比心”的心情来建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礼”的表现,就是管理的制度化。

  制度化的是管理的基础。组织的典章制度,是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制度要经常调整,以求合“理”,员工感觉公平、合理,才是管理合理化。但是“理”往往是客观而呆定的,我们如果认定一条道理顺着往下去推,就成了极端,不合乎中。事实象是圆的,假若认定一点,拿理智往下去推,结果成为一条直线,不能圆,也就走不通。因此管理者惟有以庄严的态度,由内而外,务使自己心存乎仁;克己律己,以规范自身使无陨越。于是由伟大的同情心(仁)发出无穷尽的爱,视人如己,公而无私,爱人助人,崇礼尚义,必要时牺牲小我,以成全大我。这样就可以流露自然而无私心的“情”,仿效孔子的“一任直觉”来调整。因为“仁者”实在就是“遍身充满了真实情感的人”,而“不仁者”也就是“脸上嘴角露出了理智的慧巧伶俐,情感却不真实的人”。管理者充满了真实情感,便会用“不忍人之心”来实施“不忍人”的管理,而臻于管理人性化的境界。

  我国传统重视“常道”,而且要笃行之,叫做“务实”。务实之后,还要“执经达权”,“经”即“常道”,“权”为“变通”,在变迁的情境中,随时权宜应变,因此必须“不执着”。不执着的人,依据常道去权变,因变而能通,便是“中庸” .这“务实”、“不执着”、“中庸”三者,即是“中”的三种层次,配合着人的智能不等,依“中人以上”(高阶层)、“中人”(中阶层)、“中人以下”(基层)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表现。

  组织三阶层的特性

  “中庸”是“恰到好处”,亦即“不在拘定客观一理去循守,而在自然的无不中节”。凡是拘定的必不恰好,有时反而会妨碍生机,不合天理。管理者以真实的情感而自然变化,才能够时时得其“中”。“中”与“仁”异名而同实,都是指那心理的平衡状态。平衡即“安”,“不平衡”便“不安”。所以“中庸”实在就是“情”的真实而自然的流露。

  “不执着”是“不把心思黏在一特定的方向上,以免不虚不灵”。管理者要“秉持常道而权宜应变以求其通”,便须使自己的心灵“虚一而静”,才能适时应变,并且“权不离经”而能合“理”。

  “务实”是“实实在在的去做”。一切管理措施,都是要实践的,唯有脚踏实地,按部就班,各自尽力做好份内的工作,才会有所收获。“务实”的基本表现,即在“守法”,所以说:“崇法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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