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一 2004-11-10 11:36:06 《中国企业家》 社会公正将会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视野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1998年4月27日至28日,oecd召开部长级会议,呼吁oecd与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及私人部门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方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oecd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门筹划小组,于1999年出台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oecd开始重新考察最新的公司治理发展状况,对准则进行重审和修改,于今年初公布了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
在新版本的准则中,oecd想要表达的是哪些新的想法?他们想通过新版的准则说些什么?新版准则对中国的公司治理带来哪些启发?
超越“股东和管理层”
如果对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两个版本的准则,就会发现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尽管仍旧“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但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术安排游戏,开始向企员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
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中。在这一节中对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原来版本中“法律”赋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协议”而赋予的提法。另外还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
此外还特别地补充了两条: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employees have important legal rights irrespective of their ownership rights)(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不至于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而将它从公司治理的视野中剔除。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四节“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总体来看,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是值得国内许多研究者和政府决策者重视的变化。
凸显“责任”和“伦理”
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对于我国业内把公司治理仅仅理解为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术游戏,对于仅仅关注于企业高管、董事会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积极性的倾向;对于只在形式上应付性地进行了治理的结构安排、而实质上与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很大变化的现实来说,确实值得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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