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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开点评银行霸王条款

作者:佚名    商务管理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我要参与讨论

 

    2004-10-09 17:18:07     法制播报
     主持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离不了跟银行打交道。平时,对银行的一些内部规定,诸如“电话挂失不担责”、“全额保险才贷款”等等这些条款,多年来,老百姓似乎已经变得习以为常,甚至有些熟视无睹了。可就在今年的8月25日,中消协针对金融领域的六条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声称,银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并将其定性为“霸王条款”。

中消协点评银行霸王条款

  主持人:据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的情况,此次点评银行条款,是自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消协2004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陈剑:那么今年呢,之所以把金融作为第一位来进行点评,主要也是考虑现在金融服务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消费者来说,他所面对的机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金融机构,它的实力是非常雄厚的,那么在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里,他们要表达自己的意见,是非常困难的。而他们如果要受到侵权的话,也是可以说是最无奈的一个领域。

  解说:于是今年4月份,中消协开始公开征集金融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总共收到来自全国16个省的消费者所提供的点评线索353个。其中涉及金融方面的条款62个。为确保点评质量,中消协还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后,提炼出了六项点评意见。这六项意见分别是:电话挂失不担责;不可抗力随意用;章程规定单方改;柜员机记录不算数;银行强定保险人;全额保险才放款。

  主持人:听起来这六项条款是既押韵又顺耳,可您在生活当中遇到这样事情,留给您的印象恐怕就不那么顺畅了,更多的应该是无可奈何才对。那这六项银行条款究竟霸道在什么地方呢?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银行条款霸在何处

  霸王条款1:电话挂失不担责

  解说: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 吴景明教授: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他就采用电话挂失这个无效这种措施,所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严格地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这个单方的这个作出的规定。

  霸王条款2:不可抗力随意用

  解说: 许多银行卡的用卡协议中都有规定: “ 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 吴景明教授:“不可抗力”,法律他有明确的界定,只因为这个自然灾害或者战争,这些人无法预料的,这些情况出现,才算不可抗力,你保障这个系统的正常安全的运转,是你银行的义务,你不能以这种自己没有事先做到这种履行这个义务,来呢,作为不可抗力,来对抗消费者。

  霸王条款3:章程规定单方改

  解说:许多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 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

  居民:那不行,为什么,因为那是协议,是双方的合同呀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 刘少军教授:其实他,无形中还是把自己放在一个这个不是跟消费者、跟顾客平等的这么一个地位上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解说:刘教授强调消费者和银行在借记卡使用上实际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霸王条款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解说:许多消费者反映在柜员机存款时,一次性存款的数额限制没有公示,经常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有些银行却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只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 吴景明教授:你这个单方做出的解释,实际上是无效的。

  解说:吴教授还强调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银行单方面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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