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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跳槽冲击

作者:佚名    商务管理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我要参与讨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企业的人才流动益频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讲究理性和遵诺守信,一切活动都按规则进行。认为是市场经济就可以为所欲为,绝对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自由选择职业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变换工作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被形象地称为“跳槽”。

从个人的角度看,任何一种职业选择都包含责任的成分,包含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并不是简单的个人选择,而是一种社会行为,即对个人和社会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跳槽”并不鲜见,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者。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则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律约束。因此,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聘用合同如何规范、如何防范高层管理者突然离职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就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一些企业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观念和意识,在突然流失高级管理人才的同时,出现了一些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和法律问题,从而造成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失去竞争优势甚至遭法律风险。

如何规范高层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明确使用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法律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也有利于仲裁及司法机构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因此,签
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很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企业的普通员工或是高层管理者,都有一些必不可少的合同条款。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些条款主要有: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但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则因其职位差别而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诸多的差异。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密内容、竞业禁止条款等等。目前各个企业都在使用格式合同,几乎没有给受聘者商量的余地。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衡的原则。从企业的长远规划考量,应当做到与受聘者充分协商以达成双方一致的合同意见,最终也会有利于合同的信守及合同效益和企业整体效益的发展。

高级管理职位对企业而言都是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核心。因此,在高层管理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擅自离职的合同后果以约束擅自离职者非常重要。《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擅自离职,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即:(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离职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关于协商解约、预告解约、元条件解约的条件。《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离职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其它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案例

某中德合资公司成立后,由于在一些关键技术方面力量不足,不得不聘用了几名德国高级技术人员(专家)。公司为此一直支付着高额薪金。去年初,公司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选派鲁某等5名中方工程师到德国参加技术培训,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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