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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涉嫌商业贿赂?

作者:佚名    商务管理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我要参与讨论

  的哪一种?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贿赂密切相关的几种情况:小额广告礼品、回扣、折扣、佣金、有奖销售和附赠来逐一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那么联想的活动能被划入小额广告礼品的范围吗?如果仅从优惠购买并要对方支付部分价款来看,这显然不是赠送;如果是象征性的“购买”,我们权且将之归类为赠送,很明显,联想“赠品”的金额即使减去所支付的部分也分别高达2690元(手机)和7390元(笔记本电脑),远远超过了小额的范畴。“虽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出对小额广告礼品是一百元或是两百元的具体金额限制,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数额不能够很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刘敏在今年3月召开的药学服务会议上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这种优惠购买行为属于回扣吗?回扣的法定要件是账外暗中,但该要件已备受争议,因为若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岂不是可以规避法律?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业贿赂的主体即经营者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商业贿赂多是整个经营者而非个人的行为(个体经营者除外),作为整体行为维护的是整体的利益。因此很多情况下没有必要要求是账外暗中,完全就是明示入账。当然实践中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往往还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联想这一举措是为开天系列电脑的促销行为,当记者询问联想经销商的销售业务人员,能否为优惠购买的产品单独开具与主商品发票购货人相同的商业发票并注明付款数额和名称时,得到对方的答复是:“如果客户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开,如果用户没有这种要求的话我们也可以不开,这根据客户的要求来定。”如果联想的经销商没有为优惠购买产品开发票,而买方经营者也没有主动为优惠购买商品索取发票,这已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如果联想经销商开具了发票,那么“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这种可能按目前法律规定就没有,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一行为就不涉嫌商业贿赂,也不能表明不会产生腐败行为,我们在后面内容当中对“明账暗中”的贿赂情况加以说明。

  这种优惠是折扣吗?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让利行为,亦即是一种间接降价行为,是经营者享有的降价销售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是合法行为。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明码标价商品实行比例打折,显然联想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点。

  至于佣金,是商务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务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而联想优惠措施的对象只是购买10台或40台以上电脑的消费者,因此也不属于佣金。

  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是有奖销售吗?该优惠购买是针对所有购买者,即只要满足主商品购买条件的任何团体都可以获得这项优惠购买的权利,这有些类似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有奖销售的另外一种形式是针对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

  在很多情况下,附赠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但也往往容易被误用乃至滥用,因此为防止因附赠引起不正当竞争和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维护的需要,我国法律也对此做了相关规范,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将某些条件下的附赠纳入商业贿赂行为之中。附赠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只对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进行了规范,而对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的附赠,则没有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若附赠行为的对象是经营者,则构成商业贿赂,若对于普通消费者进行附赠,则不构成商业贿赂。附赠一般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地向其提供现金或物品的行为。由于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发生的前提是首先要购买10台或40台电脑,这也基本上排除了个人购买的可能,一般只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者才有这样的购买需求。以一种极低的优惠购买价格进行“半买半送(或赠)”,借此来引诱经营者进行交易,这符合附赠的法律特征,且采取了按数量确定附赠的方式。因其附赠金额明显过高,优惠购买差价达2690元和7390元的数额大大超出了小额广告礼品所允许的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竞争对手,以超额利益引诱促成交易的实现,严重涉嫌附赠式商业贿赂。

  由此看来,联想的“优惠购买”的性质似乎就夹在了附赠式商业贿赂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中间,那么联想的优惠购买到底与这两者有何本质的异同呢?

联想的“优惠购买”与附赠式商业贿赂区别是什么?

  由于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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