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要求与定位转制难的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小金融机构超常发展,自发性较强,比较普遍地存在市场功能定位不准确、体制不规范的状况。从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比较而言,应该说是存在不少差异:在信用保障上,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保障实质上是以国家资源和政权为依托,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保障,主要是以各金融机构的经济实力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为依托;在服务功能的定位上,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为竞争行业的中小业提供服务,而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面向关系全局的非竞争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中的大中企业提供服务。从体制上来看,中小金融机构的组建是本着市场经济原则来设立的,但由于体制转换尚未到位,内部人控制比较普遍等,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市场秩序的紊乱,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特有的金融服务功能,而且对于数目巨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言,要推进其转制定位工作,因涉及到对既成模式、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制约着转制定位的进程和速度。
其次,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与化解累积的金融风险的矛盾突出。中小金融机构在自身高速发展中已累积了较大的风险,存贷超比例,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推行将各城市信用社组建为较大规模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举措,在县一级城市信用社纳入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对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则实行归并、降格、撤消,对信托投资公司则实行由别的金融机构收购或个别破产的办法解决。实践表明,采取“一刀切”或“捆绑式”模式效果欠佳,很多情况下反而是把“无数个手榴弹捆绑成大炸弹”或“吃大户”,风险扩展了。再加之在有些机构的风险化解工作中政策不明朗、不连贯,处置失当,人为地扩大了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使这些机构的资金来源和业务流量出现持续滑坡情况,支付风险反倒加大了。这种在防范风险中风险扩大的势头,又由于清理整顿合作基金会,而有蔓延之势。
再次,盲目竞争与规范运行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突出。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对称、机制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再加之员工素质相对较低与教育培训系统的残缺,高素质人才奇缺,大部分管理者和经营者对经营成果的好坏、资金风险的大小没有切肤之痛,使得不少中小金融机构偏离改革初衷,盲目投资、扩张,不加限制地为大户或关系人提供贷款,不惜代价地与大银行争存款,从而导致支付能力和资产结构的恶化。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各种措施,尊重和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生存权、自主权,规范运行机制,重视和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就显得尤为迫切,这是在改革发展中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治本之策.
三、促进中小金融机构良性发展的对策
中小金融机构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由于体制转换不到位、自己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问题,以及监督体系不健全、政策环境不稳定以及政策导向、舆论宣传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增大了化解风险的难度。当前,极有必要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采取政策扶持的措施,为其创造必要的生存环境。
1.要给予中小金融机构适当的定位。中小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生力军大大地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其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要大力加强、加快发展,这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为此,建议国家和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20年来的发展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给予明确、适当的定位,强化和宣传其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作用。一是对中小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发展、金融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全面地、权威地加以肯定,并表明国家和中央银行一贯和继续积极支持的坚定态度;二是要正确分析和对待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其继续改革的必要性及对推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改革的重要意义;三是要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金融机构不是为主与补充的关系,而是相互合作、平等竞争的关系,并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分额提高和地位的不断增强,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
2.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调整经营战略,改革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险控制机制,切实解决自身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包括:①严格自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服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②坚持规模扩张和提高其综合素质并重,把更多精力转移到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③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管理组织架构,使之有利于加快业务拓展和有效控制风险;④大力拓展汇兑、代理收付、信用评估、资信调查、咨询等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委托代理业务,
其次,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与化解累积的金融风险的矛盾突出。中小金融机构在自身高速发展中已累积了较大的风险,存贷超比例,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推行将各城市信用社组建为较大规模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举措,在县一级城市信用社纳入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对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则实行归并、降格、撤消,对信托投资公司则实行由别的金融机构收购或个别破产的办法解决。实践表明,采取“一刀切”或“捆绑式”模式效果欠佳,很多情况下反而是把“无数个手榴弹捆绑成大炸弹”或“吃大户”,风险扩展了。再加之在有些机构的风险化解工作中政策不明朗、不连贯,处置失当,人为地扩大了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使这些机构的资金来源和业务流量出现持续滑坡情况,支付风险反倒加大了。这种在防范风险中风险扩大的势头,又由于清理整顿合作基金会,而有蔓延之势。
再次,盲目竞争与规范运行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突出。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对称、机制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再加之员工素质相对较低与教育培训系统的残缺,高素质人才奇缺,大部分管理者和经营者对经营成果的好坏、资金风险的大小没有切肤之痛,使得不少中小金融机构偏离改革初衷,盲目投资、扩张,不加限制地为大户或关系人提供贷款,不惜代价地与大银行争存款,从而导致支付能力和资产结构的恶化。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各种措施,尊重和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生存权、自主权,规范运行机制,重视和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就显得尤为迫切,这是在改革发展中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治本之策.
三、促进中小金融机构良性发展的对策
中小金融机构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由于体制转换不到位、自己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问题,以及监督体系不健全、政策环境不稳定以及政策导向、舆论宣传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增大了化解风险的难度。当前,极有必要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采取政策扶持的措施,为其创造必要的生存环境。
1.要给予中小金融机构适当的定位。中小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生力军大大地推动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其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要大力加强、加快发展,这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为此,建议国家和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20年来的发展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给予明确、适当的定位,强化和宣传其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作用。一是对中小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发展、金融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全面地、权威地加以肯定,并表明国家和中央银行一贯和继续积极支持的坚定态度;二是要正确分析和对待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其继续改革的必要性及对推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改革的重要意义;三是要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金融机构不是为主与补充的关系,而是相互合作、平等竞争的关系,并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分额提高和地位的不断增强,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
2.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调整经营战略,改革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险控制机制,切实解决自身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包括:①严格自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服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②坚持规模扩张和提高其综合素质并重,把更多精力转移到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③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管理组织架构,使之有利于加快业务拓展和有效控制风险;④大力拓展汇兑、代理收付、信用评估、资信调查、咨询等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和委托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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