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对策
1.修改《公司法》,给收购主体以合法地位。前面提到管理层收购中,有关壳公司的一些操作明显地违反了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而要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在合法的框架下实施,就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一定的修改。为实施管理层收购而修改《公司法》,国外早有先例。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就放宽了《公司法》的限制,允许收购者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来筹集资金,从而推动了管理层收购在英国的实施。另外,要使管理层收购切实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业绩的作用,还应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2.拓宽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体制,致使商业银行无法在管理层收购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我国需要在金融领域做一定的改革。例如,通过成立新的专业金融机构或将现有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适当放宽,给予管理层收购资金上的支持。但这一改革的过程可能需较长的时间。就目前来说,较为可行的办法是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因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机构。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和资本运营经验与能力,他们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设计相应的收购方案。而且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由于传统领域竞争日趋激烈,管理层收购也为其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赢利机会。
3.国有股减持和股票全流通。国有股的高比例和不流通,使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一个困难的发展阶段,这两个问题能否得到良好的解决可能会对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可以把竞争机制引入股份制经济和资本市场中,既有利于形成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又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还能扩大市场规模,避免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让一部分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让更有竞争优势的民间资本进入,退出的国有资本转用于社会保障或投入应由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部门,就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各得其所,推进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从制度上消除国有股的形成,使国有股真正成为历史问题。国有股减持如果仅仅减存量而忽视增量,那么国有股减持将要永远进行下去。因此,必须改变现行的新股发行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不流通股产生的制度根源。只有让新股全流通,国有股减持才有实质意义。
(2)实现股票的全流通是国有股减持的最终目的。实现股票的全流通才能消除股权分割,实现同股同权,规范中国的资本市场。同时,在全流通的基础上,国家可对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的上市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而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完全从中退出,退出所获得的资金便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账。
(3)国有股减持要坚持“三公”原则。对国有股来说,要从“同股同权”的原则出发,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国有股享受溢价的要求。一些专家提出的“国有股按成本比例进行缩股,或者流通股按成本比例扩股”的方案,是一种较为切实可行的市场化的股权调整方案。该方案体现了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还体现了“同资同股、同股同权”的原则,并且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4.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我国已经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也对几家资产质量较差的公司实施了退市,但是《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侧重的是被动退市。如果要使管理层收购在处理国有资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保护外部公众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不断地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尤其是主动退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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