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已有2.4605万户,亿元以上的已有380户,企业集团也有2185个,可以说已是初具规模,实力相当可观。尽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点全国工商税总额的比重还很小,如1989年为6.42%,1998年上升为9.2%,1999年又降为8.07%(注:参见:张厚义、明立志、梁传运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表15。),短期内也还很难大幅度提高,但综合分析,特别是从就业规模、产出总量和市场占有份额等角度分析,再过10年左右,民营经济部门将占据重要地位,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到2020年民营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基础,也是非常可能的。
(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冲突
1.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首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框架下,两类企业之间原本是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它们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照章纳税、尊重劳动权和劳动收益权,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这并不排除目前阶段客观存在的各种政策性歧视,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也包括在税收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存在的歧视。这些歧视必然带来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必然导致矛盾和争夺,而矛盾和争夺必然导致冲突。
其次,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竞争是民营企业间的基本关系。他们之间共同的一面,是他们的民营性质。他们之间矛盾的一面,是他们的竞争以及由此派生的争夺,包括争夺到更多、更好的资源,更多、更好的技术,更多、更好的人才和更多、更好的市常因此,矛盾和冲突将与民营企业共生存,竞争与合作则是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实现形式。
2.部门内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企业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实质上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企业招雇经营管理者,是为了克服自身能力的局限,提高企业竞争力。但是,事先给定的聘任契约并不能保证经营管理者一定能够在事后表现出色。而且,即使表现得很出色,也还有一个事后重新谈判的问题。这是一个双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一旦出现利益失衡,博弈的链条就会出现断裂,从而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其次,企业内部所有者、管理者与一般雇员的矛盾与冲突。一般来说,面对企业一般雇员,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是一致的,但与一般雇员却是矛盾的。这个矛盾,集中表现为管和被管的矛盾,实质则是超额利润分享上的公与不公的矛盾。如果本来是通过雇员努力和积极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最终无法体现为雇员的额外收入,那么,分享的要求就会变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三)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逻辑与机制选择
由于我国经济还刚刚进入“小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低,因此,还必须着重强调发展这个硬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也就不得不特别强调在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我们还不可能把公平置于效率之上,甚至用牺牲效率的办法来满足更广泛的公平要求。我们必须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首先大力发展有利于国力提高和增加就业的民营经济,然后才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可能出现的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一个必然逻辑。因此,必须遵循这个逻辑,对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机制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一,缓解和避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一个最好办法,是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强法制。要尽可能通过制度变革和法制安排,缓解和避免两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间的平等竞争与协调发展。
第二,正视民营部门内部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根据矛盾与冲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不同的机制加以有效解决。例如,对于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首先要强调法律机制,然后才可以考虑其它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则要求首先强调公平的谈判机制,然后再讨论其它解决手段。这里,企业主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协会,通过企业家协会,提高企业主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其将企业做大、做好、做强;经理层则可考虑建立自己的联盟,以加强行业自律,在提高自身道德、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经理层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集体”谈判能力;民营企业雇员(包括一般职工),则应考虑建立自己的工会,以组织起来,既克服信息不完善可能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损失和本来就困扰自身生存的谈判能力过弱问题,也克服自身素质难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低下等问题,使自身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三,处理好民营企业发展与社会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帮助与支持,因此,民营企业家在任何时候也不应该忘记回报社会。这是目前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这并不是说民营企业就不需要与社会上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做斗争了。“吃拿卡要”是吏治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党和国家正在加以治理的对象。因此,民营企业同样肩负着向这种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责任和义务。但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做斗争,不等于企业可以不关心社会的发展和为企业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民营企业要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境界,要处理好企业与社区的关系,积极参与社区的发展与建设事业,并在这种参与中实现自身的更大发展。
至此,“逻辑”再次把我们带到了理论研究的最高层——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正如本文开篇注解中所说,我国经济社会能不能实现新的发展与跨越,“国退民进”能否取得最大成功,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能否使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的和谐与统一。这不仅因为法制总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制度总是塑造经济行为的模具,而且因为民主及其孪生兄弟自由和竞争总是公平与效率的助产婆,同时还因为两个方面的统一始终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国退民进”既是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是它们的结果。
(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冲突
1.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首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框架下,两类企业之间原本是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它们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照章纳税、尊重劳动权和劳动收益权,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这并不排除目前阶段客观存在的各种政策性歧视,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也包括在税收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存在的歧视。这些歧视必然带来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必然导致矛盾和争夺,而矛盾和争夺必然导致冲突。
其次,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原则上说,竞争是民营企业间的基本关系。他们之间共同的一面,是他们的民营性质。他们之间矛盾的一面,是他们的竞争以及由此派生的争夺,包括争夺到更多、更好的资源,更多、更好的技术,更多、更好的人才和更多、更好的市常因此,矛盾和冲突将与民营企业共生存,竞争与合作则是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实现形式。
2.部门内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企业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实质上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企业招雇经营管理者,是为了克服自身能力的局限,提高企业竞争力。但是,事先给定的聘任契约并不能保证经营管理者一定能够在事后表现出色。而且,即使表现得很出色,也还有一个事后重新谈判的问题。这是一个双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一旦出现利益失衡,博弈的链条就会出现断裂,从而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其次,企业内部所有者、管理者与一般雇员的矛盾与冲突。一般来说,面对企业一般雇员,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是一致的,但与一般雇员却是矛盾的。这个矛盾,集中表现为管和被管的矛盾,实质则是超额利润分享上的公与不公的矛盾。如果本来是通过雇员努力和积极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最终无法体现为雇员的额外收入,那么,分享的要求就会变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三)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逻辑与机制选择
由于我国经济还刚刚进入“小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低,因此,还必须着重强调发展这个硬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也就不得不特别强调在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我们还不可能把公平置于效率之上,甚至用牺牲效率的办法来满足更广泛的公平要求。我们必须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首先大力发展有利于国力提高和增加就业的民营经济,然后才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可能出现的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一个必然逻辑。因此,必须遵循这个逻辑,对缓解矛盾、避免冲突的机制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一,缓解和避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一个最好办法,是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强法制。要尽可能通过制度变革和法制安排,缓解和避免两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间的平等竞争与协调发展。
第二,正视民营部门内部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根据矛盾与冲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不同的机制加以有效解决。例如,对于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首先要强调法律机制,然后才可以考虑其它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则要求首先强调公平的谈判机制,然后再讨论其它解决手段。这里,企业主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协会,通过企业家协会,提高企业主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其将企业做大、做好、做强;经理层则可考虑建立自己的联盟,以加强行业自律,在提高自身道德、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经理层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集体”谈判能力;民营企业雇员(包括一般职工),则应考虑建立自己的工会,以组织起来,既克服信息不完善可能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损失和本来就困扰自身生存的谈判能力过弱问题,也克服自身素质难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低下等问题,使自身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三,处理好民营企业发展与社会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帮助与支持,因此,民营企业家在任何时候也不应该忘记回报社会。这是目前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这并不是说民营企业就不需要与社会上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做斗争了。“吃拿卡要”是吏治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党和国家正在加以治理的对象。因此,民营企业同样肩负着向这种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责任和义务。但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做斗争,不等于企业可以不关心社会的发展和为企业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民营企业要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境界,要处理好企业与社区的关系,积极参与社区的发展与建设事业,并在这种参与中实现自身的更大发展。
至此,“逻辑”再次把我们带到了理论研究的最高层——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正如本文开篇注解中所说,我国经济社会能不能实现新的发展与跨越,“国退民进”能否取得最大成功,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能否使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的和谐与统一。这不仅因为法制总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制度总是塑造经济行为的模具,而且因为民主及其孪生兄弟自由和竞争总是公平与效率的助产婆,同时还因为两个方面的统一始终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国退民进”既是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是它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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