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违法现象中存在这样几个关系:①在发行市场中,主要是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滥用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恶意型的违法犯罪;而在交易市场中,主要是经营者和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滥用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和道德冒险型的违法犯罪。②发行人和中介组更多地涉足滥用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和恶意型的违法犯罪,而经营者和投资者更多地涉足滥用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和道德冒险型违法犯罪。③恶意型的主观心态往往与信息优势的滥用以及违法证券的使用相伴随而出现,而道德冒险的心理往往与资金优势的滥用密切相关。
很显然,看到这些事实是有意义的。首先,对发案率的类型学描述能使我们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的认识建立在比较客观的根据之上。如果没有这些实证分析,我们只能猜想发行市场中的违法多一些还是交易市场中的违法多一些,我们只能想象谁是证券业中的违法大户,我们甚至无法确知是资金监管中的问题比较多还是信息监管中的问题比较多,我们也不可能发现道德冒险在证券业中如此普遍这一事实。其次,科学认识是正确决策的基矗对不同类型案件发生可能性的客观估计,有助于市场监管力量的有效配置、工作重点的确定和违法犯罪的事前预防。第三,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同侧面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是深化认识、发现规律的起点。没有这些分析,我们只凭借感觉猜测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异同;没有这些分析,我们无法肯定发行人与中介组织之间、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在行为方式有哪些相似之处;没有这些分析,我们更不可能看到恶意型违法与信息优势滥用之间以及道德冒险与资金优势滥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然而,本研究对证券违法问题的思考是开放的。一方面,除了文中给出的视角或变量以外,对证券违法问题的观察或描述绝不排除其他视角或变量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对本研究已经获得的观察结果,也有必要进一步解释并在新的基础上发现新的问题。比如,按照上述报告,发案较多的是操纵交易价格的案件、透支挪用类的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现实中内幕交易、虚假财会报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发案率真的较低呢?得出这一推论可要十分小心,因为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操纵交易价格的案件,透支挪用类的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比较多,也可能是因为其他案件的暗数较大,即使确已发生,却很难被发现的缘故。正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才有必要。再如,我们报告说,在证券业,道德冒险型的违法犯罪是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对此,我们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其原因,为什么证券业中大量存在道德冒险型的违法犯罪,而银行业、保险业中较少这种现象?回答这类问题,就需要建立新的假设,运行新的验证过程。
特别值得提出,通过双变量分析,我们发现发行人、中介组织、信息优势的滥用、恶意型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相关;同时,经营者、投资者、资金优势的滥用、道德冒险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相关。如何解释这些相关?这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监管以及证券法和证券刑法的实施意味着什么?这其中,也许包含着新的研究课题和思考空间。
白建军
很显然,看到这些事实是有意义的。首先,对发案率的类型学描述能使我们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的认识建立在比较客观的根据之上。如果没有这些实证分析,我们只能猜想发行市场中的违法多一些还是交易市场中的违法多一些,我们只能想象谁是证券业中的违法大户,我们甚至无法确知是资金监管中的问题比较多还是信息监管中的问题比较多,我们也不可能发现道德冒险在证券业中如此普遍这一事实。其次,科学认识是正确决策的基矗对不同类型案件发生可能性的客观估计,有助于市场监管力量的有效配置、工作重点的确定和违法犯罪的事前预防。第三,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同侧面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是深化认识、发现规律的起点。没有这些分析,我们只凭借感觉猜测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异同;没有这些分析,我们无法肯定发行人与中介组织之间、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在行为方式有哪些相似之处;没有这些分析,我们更不可能看到恶意型违法与信息优势滥用之间以及道德冒险与资金优势滥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然而,本研究对证券违法问题的思考是开放的。一方面,除了文中给出的视角或变量以外,对证券违法问题的观察或描述绝不排除其他视角或变量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对本研究已经获得的观察结果,也有必要进一步解释并在新的基础上发现新的问题。比如,按照上述报告,发案较多的是操纵交易价格的案件、透支挪用类的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现实中内幕交易、虚假财会报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发案率真的较低呢?得出这一推论可要十分小心,因为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操纵交易价格的案件,透支挪用类的案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比较多,也可能是因为其他案件的暗数较大,即使确已发生,却很难被发现的缘故。正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才有必要。再如,我们报告说,在证券业,道德冒险型的违法犯罪是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对此,我们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其原因,为什么证券业中大量存在道德冒险型的违法犯罪,而银行业、保险业中较少这种现象?回答这类问题,就需要建立新的假设,运行新的验证过程。
特别值得提出,通过双变量分析,我们发现发行人、中介组织、信息优势的滥用、恶意型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相关;同时,经营者、投资者、资金优势的滥用、道德冒险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相关。如何解释这些相关?这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监管以及证券法和证券刑法的实施意味着什么?这其中,也许包含着新的研究课题和思考空间。
白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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