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MaxwellLtd,1999.
6、C.E.Fletcher,ArbitratingSecuritiesDisputes,thePracticingLawInstitute.
7、DavidRobbins,SecuritiesArbitrationProcedureManual,LuxisLawPublishing.
8、TheArbitrator‘sManual,January,2001,APublicationofSICA.
9、ArbitrationProcedures,January,2001,APublicationofSICA.
10、SICA:EleventhReport2001.
11、NASD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
12、NYSEConstitutionRule.
13、SICAUniform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
14、AAASecuritiesArbitrationRule.
15、ReeceBader,SecuritiesArbitrationPracticeandForms,MatthewBender.
16、PatriciaA.Shub,DebraA.Jenks,SECRUTIESARBITRATION,AlternateDisputeResolutioninFlorida,TheFloridaBar,1995.
17、J.KirklandGrant,SECURITIESARBITRATION:ISREQUIREDARBITRATIONFAIRTOINVESTORS?,NewEnglandLawReview,Winter,1989.
18、C.M.A.McCauliff,RobertC.Tyms,NEWPROTECTIONSINARBITRATIONPUBLICSECURITIESDISPUTESINTHEWAKEOFMCMAHON,VillanovaLawReview,February,1989.
WebResource:
NASDDisputeResolutionInc.,website:www.nasdadr.com.
NewYorkStocksExchangeInc.,website:www.nyse.com.
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website:www.sia.com.
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website:www.sec.gov.
http://web2.westlaw.com
www.securitiesmosaic.com
TheSecuritiesLawHomePagewww.seclaw.com
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ArbitrationCounselors
www.nasac.com
中文资料:
1、冯大同:《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韩德培:《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杨良宜:《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5、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6、罗伯特。N.科利:《美国的商事仲裁》,《国外法学》1985年第3期。
7、菲利蒲。卡恩:《国际商事仲裁员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法学译丛》1990年第5期。
8、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光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5、P.S.阿蒂亚著,范悦等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8、(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9、郭琳广、区沛达著,刘微李伟彬等译:《香港公司证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1、赵秀文:《香港仲裁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2、范永进、李志强:《证券律师从业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23、陈桂明:《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4、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5、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7、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9、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
30、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31、杰罗姆柯恩:《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简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2、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
33、(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注释:
[1]PatriciaA.Shub,DebraA.Jenks,SECRUTIESARBITRATION,AlternateDisputeResolutioninFlorida,TheFloridaBar,1995.
[2]NASD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S12(d);NYSERule600(d);MSRBArbitrationCodeRuleG-35;AmexRule600(d)。
[3]MarkJ.Astarita,Esq.OverviewoftheSecuritiesArbitrationProcess,www.seclaw.com.
[4]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5]罗伯特。N.科利,吴金留译:《美国的商事仲裁》,载《国外法学》1985年第3期。
[6]方鹏:《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7]115S.Ct,1212(1995)
[8]NASDRulesofFairPractice,ActicleIII;NYSERule636(d);AmexRule427(d)。
[9]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3页。
[10]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313页。
[11]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2]据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调查,在发生纠纷后,只有8.6%的企业首选仲裁,不选择仲裁的企业中有50%以上是不事先不了解仲裁,事后找不到仲裁机构的缘故。参见《光明日报》1997年10月16日,第5版。
[13]王肃元:“论我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资源配置效率”,《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14](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286页。
[15]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51页。
[16]李胜兰、周林彬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7]沈四宝、王晓川、沈建中:“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法制日报》2002年9月18日第6版。
[18]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9]《中国法律年鉴》的记载表明:1995年我国受理的仲裁案件仅为104件,1996年达880件,1997年达3548件,1998年达4981件。
[20]王存:“从《证券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法学》1996年第8期,第42页。
[21]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22]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23]见《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3条。
[24]截至200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裁定了12例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详见“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5]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5页。
[26]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止到2002年10月底,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49.3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36.01万户,占总数的0.53%,个人投资者6813.37万户,占总数的99.47%.参见:“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载《证券日报》2002年11月8日。
[27]姚俊逸:《中国证券仲裁实践及其新发展》,载《中国仲裁网》。
[2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38、40、58条。
[29]一般认为,“自然公正”要求仲裁员在程序上要做到两点:1、每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机会,以及该申诉会被聆听考虑;2、要给双方充分合理的机会去呈交他们的争辩和证据,去清楚了解对方的指控是什么,以及去对这些指控作出自辩,去向对方证人盘问。详细请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
[30]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1]刘俊海:“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
[32]雷燕、陆军:“分层次建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今日证券》2002年08月23日。
6、C.E.Fletcher,ArbitratingSecuritiesDisputes,thePracticingLawInstitute.
7、DavidRobbins,SecuritiesArbitrationProcedureManual,LuxisLawPublishing.
8、TheArbitrator‘sManual,January,2001,APublicationofSICA.
9、ArbitrationProcedures,January,2001,APublicationofSICA.
10、SICA:EleventhReport2001.
11、NASD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
12、NYSEConstitutionRule.
13、SICAUniform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
14、AAASecuritiesArbitrationRule.
15、ReeceBader,SecuritiesArbitrationPracticeandForms,MatthewBender.
16、PatriciaA.Shub,DebraA.Jenks,SECRUTIESARBITRATION,AlternateDisputeResolutioninFlorida,TheFloridaBar,1995.
17、J.KirklandGrant,SECURITIESARBITRATION:ISREQUIREDARBITRATIONFAIRTOINVESTORS?,NewEnglandLawReview,Winter,1989.
18、C.M.A.McCauliff,RobertC.Tyms,NEWPROTECTIONSINARBITRATIONPUBLICSECURITIESDISPUTESINTHEWAKEOFMCMAHON,VillanovaLawReview,February,1989.
WebResource:
NASDDisputeResolutionInc.,website:www.nasdad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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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资料:
1、冯大同:《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韩德培:《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杨良宜:《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5、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6、罗伯特。N.科利:《美国的商事仲裁》,《国外法学》1985年第3期。
7、菲利蒲。卡恩:《国际商事仲裁员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法学译丛》1990年第5期。
8、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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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光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5、P.S.阿蒂亚著,范悦等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8、(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9、郭琳广、区沛达著,刘微李伟彬等译:《香港公司证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1、赵秀文:《香港仲裁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2、范永进、李志强:《证券律师从业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23、陈桂明:《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4、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5、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7、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9、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
30、陶春明、王生长编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与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31、杰罗姆柯恩:《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简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2、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
33、(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注释:
[1]PatriciaA.Shub,DebraA.Jenks,SECRUTIESARBITRATION,AlternateDisputeResolutioninFlorida,TheFloridaBar,1995.
[2]NASDCodeofArbitrationProcedureS12(d);NYSERule600(d);MSRBArbitrationCodeRuleG-35;AmexRule600(d)。
[3]MarkJ.Astarita,Esq.OverviewoftheSecuritiesArbitrationProcess,www.seclaw.com.
[4]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5]罗伯特。N.科利,吴金留译:《美国的商事仲裁》,载《国外法学》1985年第3期。
[6]方鹏:《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
[7]115S.Ct,1212(1995)
[8]NASDRulesofFairPractice,ActicleIII;NYSERule636(d);AmexRule427(d)。
[9]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3页。
[10]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313页。
[11]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2]据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调查,在发生纠纷后,只有8.6%的企业首选仲裁,不选择仲裁的企业中有50%以上是不事先不了解仲裁,事后找不到仲裁机构的缘故。参见《光明日报》1997年10月16日,第5版。
[13]王肃元:“论我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资源配置效率”,《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14](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286页。
[15]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51页。
[16]李胜兰、周林彬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7]沈四宝、王晓川、沈建中:“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法制日报》2002年9月18日第6版。
[18]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9]《中国法律年鉴》的记载表明:1995年我国受理的仲裁案件仅为104件,1996年达880件,1997年达3548件,1998年达4981件。
[20]王存:“从《证券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法学》1996年第8期,第42页。
[21]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22]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23]见《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3条。
[24]截至200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裁定了12例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详见“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5]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5页。
[26]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止到2002年10月底,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49.3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36.01万户,占总数的0.53%,个人投资者6813.37万户,占总数的99.47%.参见:“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载《证券日报》2002年11月8日。
[27]姚俊逸:《中国证券仲裁实践及其新发展》,载《中国仲裁网》。
[2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38、40、58条。
[29]一般认为,“自然公正”要求仲裁员在程序上要做到两点:1、每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机会,以及该申诉会被聆听考虑;2、要给双方充分合理的机会去呈交他们的争辩和证据,去清楚了解对方的指控是什么,以及去对这些指控作出自辩,去向对方证人盘问。详细请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
[30]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1]刘俊海:“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
[32]雷燕、陆军:“分层次建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今日证券》200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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