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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有关问题

作者:佚名    现代物流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2 我要参与讨论

 

  在许多国家中,船舶代理常被要求向托运人出立收货待运提单。这种提单可以当作货物收据或用作融资。这种作法常会给代理及其季托人带来一些问题。

  在考察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时,承运人的代理签发收货待运提单,可能意味着承运人要牵涉到装船前后货损索赔或迟延交货的索赔中,承运人对一这些索赔本应是不负责任在某些国家中,问题可能 出在托运人欺诈性地在代理签发的收货待运提单中加注“已装船”的批注。当然,如果能证明托运人确实是欺诈性地加注了批注,承运人就可以对抗任何索赔,但这也不能阻止受害的收货人起诉承运人。

  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属于习惯做法,拒绝签发收货往运提单可能意味着承运人失去业务。但是,无论如何,代理在签发这种提单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否则,当承运人在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产生纠纷并被迫赔偿时,就可能向代理追偿损失。

  最大的潜在危险是在收货待运提单收回前,签发另一套已装船提单。依据收货待运提单提供了融资的银行,在收到可转让已装船提单作为替换前,往往不愿把收货待运提单退回托运人。这样船舶代理将面对这样一个尴尬局面:针对同一货物有两套正本提单在流通。

  当托运人出现财务困难用两套提单得到融资潜逃后,银行就会向船舶代理追偿损失,并可能会威胁扣押代理委托人的船舶。

  更糟的情况是,船舶代理习惯于收到货物之前就签发收货待运提单。当提单用于融资而托运人又遇到严重的财务问题宣布破产时,代理人又会面临银行的索赔。

  当然,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托运人很可能是经常托运货物的大公司,而船舶代理对于同一货物签发两套提单是港口习惯的,而大多数船舶代理也已建立了控制上述问题发生的系统,但下述建议或许仍是有所禅益的。

  (一)在下列情况下不要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1、未有承运人的授权。

  2、在货物收到前。

  (二)在事先没有收回必货待运提单时,不要签发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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