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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调整政策实施 企业受益颇多

作者:佚名    现代物流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30 我要参与讨论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捷利股份(000996)控股90%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时得知,该公司已经和中远洋物流、中海物流、中外运等37家物流公司一同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税收政策调整的试点物流企业。据捷利股份高层透露,公司今年仅因208号文而调整减少的税项便有数百万元之巨,具体数字将取决于今年的实际经营状况,估计在数百万元到一千万元之间。

  据了解,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这无疑是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但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

  208号文解决了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通知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

  这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首先,自备运输车辆的物流单位应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从事联营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价征税;其次,物流企业分开核算不同应税业务后,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避免了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第三,当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时,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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