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家宁
因车轮带泥进城被“城管”课以8000元罚款,广西百色银海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城管的上级主管部门)告上法庭。5月22日,围绕罚款是否太过随意、市政局是否具有执法权、是否“捞过界”等问题,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激烈辩论了5个多小时。
随意罚款还是“自由裁量”?
3月7日,银海公司的一辆大货车被南宁市城管部门拦截,并被罚款2000元,最终罚款被追加至8000元(本报3月8日、9日及11日曾报道过)。城管罚款的理由是:货车车轮沾有泥巴,污染了城市道路。
对于城管的上述处罚理由,银海公司认为站不住脚。在22日的法庭辩论中,该公司诉称,公司的车子在进入南宁前,车身车轮都是干干净净的。后来之所以捎带上泥巴,是因为车子在进入南宁市大西南木材市场后,车轮受到污染所致,“我们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当天那么多的车子经过被污染的路段,怎么能将污染责任全部推给我们呢”。
而对于城管将罚款从2000元涨至8000元的做法,银海方面认为可能是自己“不听话”,进行申辩而遭到了“报复”。他们把城管这种随意加重处罚,而又没有依法告知自己享有听证权利的行为,称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程序的霸权行为”。该公司据此认为,城管方面的处罚既无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市政局对上述“指控”针锋相对。他们认为,城管执法人员将银海的货车拦停后,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拍了照片,还制作了现场勘查图——证据确凿,处罚有据。
对于“随意加重处罚”一说,市政局更不认同——根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海货车因轮胎带泥污染了快速环道,面积达200平方米。按有关规定,每平方米被污染的处罚金额可在15~40元之间“视情况自由裁量”,因此银海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有据可依,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
无处罚权还“捞过界”?
在法庭上,银海方面还认为城管的“手太长”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快速环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归入高速公路。换句话说,快速环道不是城市道路,所以不属于城管的执法范围。
因车轮带泥进城被“城管”课以8000元罚款,广西百色银海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城管的上级主管部门)告上法庭。5月22日,围绕罚款是否太过随意、市政局是否具有执法权、是否“捞过界”等问题,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激烈辩论了5个多小时。
随意罚款还是“自由裁量”?
3月7日,银海公司的一辆大货车被南宁市城管部门拦截,并被罚款2000元,最终罚款被追加至8000元(本报3月8日、9日及11日曾报道过)。城管罚款的理由是:货车车轮沾有泥巴,污染了城市道路。
对于城管的上述处罚理由,银海公司认为站不住脚。在22日的法庭辩论中,该公司诉称,公司的车子在进入南宁前,车身车轮都是干干净净的。后来之所以捎带上泥巴,是因为车子在进入南宁市大西南木材市场后,车轮受到污染所致,“我们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当天那么多的车子经过被污染的路段,怎么能将污染责任全部推给我们呢”。
而对于城管将罚款从2000元涨至8000元的做法,银海方面认为可能是自己“不听话”,进行申辩而遭到了“报复”。他们把城管这种随意加重处罚,而又没有依法告知自己享有听证权利的行为,称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程序的霸权行为”。该公司据此认为,城管方面的处罚既无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市政局对上述“指控”针锋相对。他们认为,城管执法人员将银海的货车拦停后,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拍了照片,还制作了现场勘查图——证据确凿,处罚有据。
对于“随意加重处罚”一说,市政局更不认同——根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海货车因轮胎带泥污染了快速环道,面积达200平方米。按有关规定,每平方米被污染的处罚金额可在15~40元之间“视情况自由裁量”,因此银海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有据可依,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
无处罚权还“捞过界”?
在法庭上,银海方面还认为城管的“手太长”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快速环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归入高速公路。换句话说,快速环道不是城市道路,所以不属于城管的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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